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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个人诉讼费用在公司报销需全额返还-桐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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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8民终13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桐城市新安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5日,股东为琚某、朱某、汪某三人。公司成立时琚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22日变更为汪某,2020年8月17日又变更为琚某。

2019年2月,汪某、朱某作为原告将琚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一审、二审均支持其诉求,但再审时被安庆市中院驳回,判决明确诉讼费等由汪某、朱某自行负担。2020年8月,汪某、朱某再次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一审被驳回,但二审获支持,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2021年6月,桐城市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指定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发现:汪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将本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两场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58580元),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账上报销支付。清算组遂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汪某返还58580元,朱某返还22580元。汪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警示:公私费用混淆=自掏腰包+法律追责

本案看似是股东"内部打架",实则为企业埋下三大致命雷区:

1. 陷阱一:把"个人恩怨"包装成"公司事务"报销,法院说"不行"!

汪某报销的58580元,表面是"公司诉讼支出",实则是两场为个人利益打的官司:

2. 陷阱二:财务流程合规≠合法,事后清算照样追回!

汪某辩称:"费用已通过财务审批,合法入账!"但法院明确:

"公司决议纠纷中,各股东诉讼目的均是为了个人利益...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企业血泪教训

3. 陷阱三:公司解散≠责任免除,清算才是"照妖镜"!

汪某以为"公司都要解散了,花点钱无所谓",殊不知:

企业紧急避险指南

  1. 费用报销划"红线"

    • 章程中明确:股东因争夺控制权、解散公司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 财务审批增设"利益冲突声明"栏,要求报销人书面确认"非个人利益"。
  2. 股东矛盾"隔离墙"

    • 一旦股东出现分歧,立即委托第三方律师介入,禁止股东直接指挥财务付款
    • 涉及诉讼的,必须由股东会专项决议,注明"是否属股东代表诉讼"。
  3. 清算前"自我体检"

    • 每年聘请外部审计重点核查:诉讼费、咨询费等大额支出
    • 发现股东个人费用混入公司账目,30日内启动内部追偿,避免清算时被加倍索赔。

典型案例警示:某餐饮公司3名股东因争夺门店控制权,将28万元律师费在公司报销。公司停业后清算组追讨,法院不仅判令全额返还,还因"恶意侵占"判决额外支付20%赔偿金!

征和律师特别提示

本案揭示一个真相:股东最容易栽跟头的,不是大决策,而是日常报销中的"小便宜"。一次违规报销,可能让多年经营成果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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