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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付了但没收到货,该由谁来证明?-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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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民终18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从2016年5月份开始至2019年2月份,汪某因业务需要向桐城某业有限公司购买塑料包装袋,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塑料包装袋的规格、型号、单价等。双方交易习惯为:先由桐城某业原法定代表人桂某将发货单通过微信拍照给汪某或其子谢某,确认后再由桂某将发货单随同货物一并邮寄至汪某指定的收货地点。汪某收到货物后,经桂某催要便以微信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

根据先前生效判决认定,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4日,桐城某业向汪某提供了价值298823元的塑料包装袋,汪某支付货款28万元;另有汪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桐城某业退回小部分价值572元的货物,汪某仍下欠桐城某业货款18251元。桂某于2023年3月26日因病逝世。

生效判决后,汪某认为其于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4月19日以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共计给付桐城某业货款142470元,但未收到对应的货物,遂起诉要求退还多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不能证明其未收到对应货物,而桐城某业提供了短信、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发货。最终,一审法院驳回汪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多付款没收货?别以为付钱就有理!
很多老板以为:“钱我都付了,没收到货当然是对方的责任!”但本案血淋淋地证明——“钱付了没收货”的锅,往往得买家自己背。法院明确指出:你声称多付款没收货,必须自己拿出证据,不能光说“对方该证明发过货”。

为什么汪某会败诉?关键在三个致命误区:

  1. “我以为有记录”≠法律认可的证据
    汪某声称因搬家丢失发货单,却指望对方用“打不开的微信图片”自证清白。而桐城某业拿出了短信记录、记账本等硬核证据:比如2016年11月15日桂某发短信“收到汇款4万元,下欠58851元”,汪某当时没反驳,法院就认定交易真实存在。
    ✅ 企业这样做:

    • 收货后必须签收单,微信截图要当天导出存档(手机自动清理功能坑死人!);
    • 大额交易坚持“一单一确认”,别嫌麻烦——省5分钟可能赔5万。
  2. “先付钱后收货”埋雷:发现多付竟继续付款?
    汪某自称多付14万,却在后续交易中继续给桐城某业打款,法院直接指出:“若真多付,早该冲抵或拒付,这不合常理!”商业逻辑上,你默许继续交易=默认账目没问题
    ✅ 企业这样做:

    • 对账发现差异,24小时内书面确认(微信文字也算数!);
    • 下次付款前核销历史订单,别让“信任”变成“证据黑洞”。
  3. 电子证据不是废纸:短信/微信就是法庭“铁证”
    桐城某业提交了2018年12月20日的微信对账单(显示2月27日发货142件),汪某辩称“图片打不开”,但法院认为:交易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即使后期无法查看,也视为有效证据
    ✅ 企业这样做:

    • 重要沟通禁用语音!文字+图片双确认(语音转文字易出错);
    • 每月备份交易记录到电脑或云端,别让一部手机决定你的官司输赢。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我证明”。买卖合同中,付款凭证只是起点,收货确认才是安全终点。老板们别再口头说“你先发我看看”,一纸签收单能省掉80%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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