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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未到期不能提前追讨-太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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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190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XX生活阜阳分公司为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时代之光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物业费收费通知单及物业服务费签证表上盖章,确认物业费合计1581921.06元,但收费区间覆盖2024年至2028年;同时在车位物业服务费收款通知单上盖章,确认车位服务费237600元,收费期间为2022年至2024年。

法院判决:一审支持车位服务费237600元(因已到期),但驳回1581921.06元物业费请求(因未到期);二审维持原判,认为物业费债务未到期,且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故XX生活阜阳分公司无权提前追讨。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钱没到“约定时间”,企业不能随便提前要! 很多企业觉得“对方盖了章确认金额”,就能马上要钱,但法院明确说:债务的“到期日”才是关键。本案中,物业费虽然盖了章,但收费时间写到了2028年,相当于“欠条上写了8年后还钱”。即使对方公司暴雷、不出庭,只要没主动说“我不还了”或用行动表明不还(比如跑路、卖资产),企业也不能跳过合同约定强行提前收钱。

企业实操避坑指南:

  1. 合同必须写死“什么时候还钱”
    类似物业费、工程款这类长期服务,千万别只写“总金额”,要明确每笔钱的支付时间点(例如:“2024年12月31日前付第一期”)。如果写成“收费区间至2028年”,等于给对方8年缓冲期,后期追讨会非常被动。

  2. 对方“不出声”不等于“放弃权利”
    本案中,XX生活阜阳分公司以为“对方没出庭答辩=自动放弃期限”,但法院不认!法律上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不还钱”(比如发书面声明)或用行动逃避债务(比如转移资产)。否则,光靠“对方没来开庭”不能作为提前收钱的理由。

  3. 债务到期通知要“有效送达+留痕”
    XX生活阜阳分公司曾发《债务到期通知书》要求提前还款,但法院认为这无效——因为通知里写“视为同意全部到期”属于单方面强加条款,对方没签字认可就不算数。正确做法:

    • 通知必须清晰写明“根据合同第X条,现要求提前履行”;
    • 用EMS邮寄(备注文件内容)、当面签收并录像;
    • 如果对方是暴雷企业,同步发律师函固定“不安抗辩权”证据。

一句话总结: 盖章确认金额≠能马上拿钱!企业签合同时,把“钱什么时候到手”写得越细越好;日常管理中,对长期债务定期发书面确认函,避免“到期日模糊”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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