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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保证金支付记录不清易致索赔败诉-宁国财产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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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您是否担心过因工程维修款项支付问题被卷入法律纠纷?本期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却极易被忽视的风险:质量保证金管理混乱、支付记录模糊,不仅无法追回“损失”,还可能白白打输官司。请务必看完这篇解读,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2)皖18民终7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5月8日,安徽宁国某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庆某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宁国某凯公司将上海花苑17#、18#楼发包给安庆某江公司施工。2014年6月17日,宁国某凯公司与安庆某江公司宁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订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共同委托银行对质量保证金进行托管。协议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经三江公司宁国分公司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宁国某凯公司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后因上海花苑17#、18#楼下水管道堵塞,应小区业主及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宁国某凯公司委托安庆某江公司重置化粪池和管道,先后于2014年10月17日支付20000元、2015年2月16日支付20000元(该款应葛建某要求直接付给吴某)、2015年5月12日支付260000元给葛建某。2016年8月16日,宁国某凯公司又转款42150元给葛建某,载明用途为“税款”。上述2014年10月17日支付20000元、2015年5月12日支付260000元均由宁国某凯公司从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专户中支取到其他账户,然后支付给葛建某。

法院判决结果:宁国某凯公司起诉宁国某建局和安庆某江公司,要求赔偿“无权代理”造成的损失322150元,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该款项是宁国某凯公司自己认可的维修费用,不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三、核心风险警示:质量保证金绝不能“糊涂支付”

本案看似是政府与企业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致命漏洞

  1. 支付记录模糊=自认损失:宁国某凯公司支付32万余元时,在会计凭证上随意写成“退还保证金”,但实际用于维修化粪池。当企业事后反悔,声称“这不是维修费”时,法院直接以“支付行为本身代表认可”为由驳回诉求。教训:每一笔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出的款项,必须清晰标注用途(如“上海花苑17#楼管道维修费”),并保留施工合同、验收单等凭证。切忌用“退款”“保证金”等笼统表述!
  2. 专户资金混用=埋雷:企业从质量保证金专户提钱到普通账户再支付,导致资金流向混乱。法院认定:“钱是你自己付的,不能怪别人无权代理”。教训:质量保证金专户必须专款专用,避免经手普通账户。如需支付维修费,应直接从专户划转给施工方,并同步书面通知监管方。
  3. 口头委托无保障:企业以“业主和主管部门要求”为由委托施工,却无书面授权文件。当施工方(如葛建某)个人收款时,企业无法证明这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教训:任何紧急维修都需补签书面协议,明确工程范围、价格及付款方式。口头委托在法庭上等于“不存在”!

一句话总结风险:企业若对质量保证金“怎么花、谁来花、为何花”管理不清,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会直接推定“你认了”,索赔几乎必败!

防范建议:三步守住企业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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