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限制违约金上限被认定无效-大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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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民终1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11日,游某与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游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中梁某项目11号楼2单元3层20302号商品房;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143.48平方米,总价7208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的,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合同签订后,游某依约向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024年5月16日,该公司应游某要求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其用于装修。2024年10月11日,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因逾期交房,游某起诉要求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主张应按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即7208元)。
一审法院判决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游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362.16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14日,后续以720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开发商不能通过补充协议偷偷给自己"减责",尤其是限制违约金上限的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卖房时,都会让购房者签一份"补充协议",里面藏着"违约金最高只赔总房价1%"之类的条款。开发商觉得这是双方签的合同,应该有效。但法院不这么看——这种条款实际上大大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却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为什么呢?你想啊,房子逾期交房对普通老百姓影响有多大!可能要额外租房住,可能影响孩子上学,可能打乱整个家庭计划。而总房价1%的违约金,比如70万的房子才赔7000块,这点钱连一年的房租都不够,哪能弥补实际损失?在本案中,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计算,284天的违约金是16362.16元,而按补充协议的1%上限只赔7208元,差了一倍多!
法院明确说了:补充协议应该是对主合同的补充说明,不是让你钻空子的工具。特别是当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时,开发商更不能利用签约时的信息不对称,偷偷设置不公平条款。开发商还拿"公司经营困难"当理由,但法院直接指出:企业自己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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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文字游戏",条款要公平合理
不要以为在补充协议里写个"违约金上限1%"就万事大吉。法院会看这个条款是否真正公平——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房租)是多少?违约金能不能覆盖这些损失?建议违约金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房屋租金水平,日万分之一(年化3.65%)是比较常见的合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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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义务要"真提示",不能走过场
很多公司以为给条款加个★号就算尽到提示义务了,但法院不买账!真正有效的提示应该是:把重要条款加粗加大、单独列明、甚至让客户手写"我已理解该条款"。最好有录音录像或双录证据,证明客户确实看懂并同意了这些特殊条款。否则,一旦打官司,法院可能直接认定这个条款"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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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不能和主合同"打架"
主合同里写"按日万分之一赔违约金",补充协议却说"最多赔1%",这明显是矛盾的。法院会直接以主合同为准,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早就写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减轻出卖人责任的内容,仍以本合同为准"。签合同时就要想清楚:补充协议应该是解释主合同的,不是推翻主合同的!
记住: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别为了眼前少赔点钱,埋下群体诉讼的大雷。特别是现在"保交楼"是政治任务,更要把购房者权益放在首位。房子卖出去只是开始,后续的办证、维修都靠良好信誉支撑。合理设定违约责任,反而能赢得客户信任,减少纠纷风险。
(注:本文案例已对当事人信息做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