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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也需注意:网络店铺使用近似商标可能侵权-大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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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4)鄂0281知民初2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深圳某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是第191号"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包括草药茶、人用药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32年9月20日。2015年7月30日,深圳某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某药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制药总厂签订《"**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广州某药制药总厂在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上独占许可使用该商标,年均使用费超1000万元。2022年4月,涉案商标被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24年3月30日,深圳某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对某网络店铺进行保全证据。该店铺名称为"泰坦尼克号的小店",由阳新县某品食品店(经营者为丁某)经营。在名为"德国黑金刚原装虫草鹿鞭丸男用男性速效虎王片剂蚁力神正品12粒"的商品链接中,首页商品介绍图片上部标有"韦哥"字样,图片下部注有"5秒起效""3小时不软""速用"以及"急效"字样,商品售价29.9元,销量显示"已售100+"。

阳新县某品食品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2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阳新县某品食品店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哥"近似的"韦哥"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深圳某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38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一家小食品店在网上卖保健产品,结果因为用了"韦哥"俩字赔了5000元。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商标坑",尤其对网络商家特别有警示意义。

关键问题出在哪?
法院发现三个致命细节:

  1. 商标"长得像":"韦哥"和知名"**哥"读起来差不多,看起来也像,普通消费者一眼分不清。就像你卖"康帅博"方便面,消费者真可能以为是"康师傅"。
  2. 商品"功能撞车":虽然原告卖的是药品,被告卖的是保健食品,但都宣称"5秒起效""3小时不软",功能高度重合。法院认为这属于"类似商品",就像卖运动鞋的不能打着"耐克式缓震"宣传自家杂牌鞋。
  3. 网络展示太醒目:被告把"韦哥"直接印在商品图片顶部,比产品名称还大,明显是想蹭热度。这就像在淘宝店首页写"小米同款充电器",却没小米授权。

为什么小商家更危险?
很多小店主觉得:"我就卖100多单,能有啥事?"但本案恰恰证明:

企业防坑指南

  1. 改名前先查商标:想用"韦哥""雷碧"这类名字?先上"中国商标网"免费查(搜"商标局官网-商标网上查询")。看到"**哥"已注册第5类,就绝对别碰"X哥"。
  2. 功能宣传别越界:卖保健品别说"药效",避免用"5秒起效"等医疗术语。本案中"3小时不软"这种描述,直接让法院认定与药品功能类似。
  3. 网络页面要自查
    • 商品图避免突出他人品牌字眼(如本案把"韦哥"放顶部)
    • 详情页别写"同款""替代"等暗示关联的词
    • 定期用手机搜自家产品图,看是否被他人盗用
  4. 小商家更要留证据
    • 保留进货凭证(证明不知情可减轻责任)
    • 收到侵权通知先下架,别等被告上法庭
    • 别学本案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必输

记住:商标侵权不分企业大小。一个"韦哥"赔5000元看似不多,但若被认定恶意侵权(比如明知故犯),赔偿可能翻十倍。与其事后扯皮,不如开店前花半小时查商标——毕竟,省下5000元够你多卖160多盒29.9元的"虫草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