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支付工资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怀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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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106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恩物流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1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保险业务咨询、汽车销售,法定代表人为胡某。2019年期间,胡某曾数次向周某转款。2021年3月,周某受伤住院治疗,胡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周某与胡某曾在微信就受伤治疗事宜进行过沟通,胡某表示不会亏待周某的。周某受伤后,与某恩物流公司因劳动关系与否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庭审中,某恩物流公司认可周某驾驶的车辆系其公司所有,但辩称周某受雇于胡某个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某与怀远县某恩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恩物流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常识:别以为让老板个人发工资就能逃避劳动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工资从自己私人账户转给员工,不跟公司扯上关系,就能否认劳动关系、逃避社保和工伤赔偿。但法院明确说了:这行不通!
为什么企业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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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行为=公司行为
胡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他让周某开公司车辆跑运输、通过微信承诺"不会亏待"、还垫付医疗费,这些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代表公司"。就像公司盖公章一样,老板在工作中的言行,法律上就是公司自己的言行。 -
证据链太完整
周某拿出了三大铁证:- 银行流水:显示胡某定期转账(符合"每月工资"特征)
- 车辆归属:周某驾驶的货车明确属于公司
- 微信记录:老板亲口承诺负责治疗
而公司只说"他是给胡某个人打工",却拿不出任何合同或证明,法院当然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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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如果主张"这不是我公司员工",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比如真实雇佣合同、考勤记录)。但某恩物流公司啥都没提供,只能吃哑巴亏。
企业必学的3个避坑指南
✅ 工资必须"公对公"
别再用老板个人账户发工资!所有薪酬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备注"工资",并让员工签收。这样既能证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又能避免日后被认定为"人格混同"。
✅ 工作痕迹要留痕
- 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必须签《用车协议》
- 微信沟通工作时备注"公司事务"
- 受伤第一时间报工伤保险(别等老板个人垫付!)
这些小动作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关键时刻救企业一命。
✅ 新就业形态要规范
现在很多企业用"灵活用工",但本案提醒我们:如果员工长期固定开公司车、干公司活、接受公司管理,哪怕没签合同,法院也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建议:
- 外包业务必须签三方协议
- 临时工要买意外险而非让老板个人垫钱
- 重要岗位必须签书面合同
一句话总结: 老板的"私人恩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责任,规范用工才是省钱之道!别为省小钱赔大钱,一次工伤赔偿可能远超十年社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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