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购安置小区后商铺业主必须承担物业费 - 怀远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3)皖03民终29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2日,安徽榴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某镇政府签订《新怀家园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怀远县榴城镇新怀家园安置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实际服务至2020年5月31日),住宅收费标准0.55元/月/平方米,商铺0.90元/月/平方米。2022年4月14日,怀远县某镇政府已向物业公司付清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全部物业服务费,其中包含安徽某房开公司所有的9,410.35平方米商铺的物业费330,303.29元。
另查明,怀远县新怀家园安置小区由安徽某房开公司开发建设,小区建成后由怀远县某镇政府回购。2021年8月,物业公司起诉怀远县某镇政府要求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某镇政府支付物业费及电梯运营费共计728,749.04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安徽某房开公司向怀远县某镇政府支付330,303.2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安徽某房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被动买单"?
这个案子看似是政府和开发商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产权归属决定责任归属,享受服务就必须付费!以下是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 误区1:"我是开发商,物业费该由政府/大业主兜底"
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安徽某房开公司是小区建设单位,但政府回购后已成为小区"大业主",而开发商保留的商铺属于其自有产权部分。作为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小业主",必须承担对应费用。
企业应对:
- 项目交付时务必厘清产权边界:哪些物业已移交?哪些仍归你所有?
- 保留物业的,要主动与物业公司或大业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分摊规则(例如:"自持商铺由我方单独签约付费"或"按面积比例分摊")。
❌ 误区2:"我没签物业合同,可以不认账"
开发商辩称"政府无权替我签合同",但法院认为:你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却未提出异议,等于默认接受服务,必须付费。
企业应对:
- 若对物业合同有异议,必须在服务开始后30日内书面提出(保留邮寄/邮件记录);
- 自持物业的,应自行签约物业公司,或要求大业主提供费用明细,避免"被代表"。
❌ 误区3:"政府先付钱是替我垫付,我有权不还"
开发商认为政府付款是"自愿行为",但法院指出:政府作为大业主已向物业方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向实际受益方(开发商)追偿——这就是法律上的"追偿权"。
企业应对:
- 在政府回购、安置房等项目中,务必在回购协议中写明:"自持物业的物业管理责任由我方独立承担";
- 支付任何费用前,先核查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避免"好心代付"反成债务。
企业自检清单(立即行动!)
✅ 项目交付时,制作《产权分割确认书》,列明自持物业清单;
✅ 与大业主/物业公司签订《费用分摊协议》,明确商铺、车位等自持部分的付费标准;
✅ 收到物业费通知后,3日内核查服务范围和面积,有异议立即书面反馈。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提示:
本案暴露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用"建设者思维"代替"业主思维"。尤其在政府合作项目中,产权移交后身份已转变,必须重新规划责任边界。我们为企业提供"风险前置化"法律顾问服务:
- 极高的性价比:按项目阶段收费,安置房类项目年费低至市场价60%;
- 先试用后付款:首月服务免费体验,满意再签正式协议;
- 专项风险扫描:针对自持物业、回购协议等高频风险点,提供定制化合规方案。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让法律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航者"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