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费欠款经办人无需个人偿还 - 含山旅游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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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5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4月3日,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甲方)与含山县某龙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韶山张家界5日游,行程共计5天4夜,2014年4月7日出发,2014年4月11日结束,收费标准为每人1750元。甲方由其代表陈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盖章,乙方由其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由含山县某龙旅行社有限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旅游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参加旅游人数26人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仍欠旅游服务费16678元。为此,2020年1月23日,陈某某向含山县某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含山县某龙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尾款壹万陆仟陆佰柒拾捌元整(16678元),陈某某”。欠条出具后,含山县某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仅给付6500元,下剩旅游服务费10178元,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至今未予支付,以致成诉。
法院判决: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需在10日内支付含山县某龙旅行社有限公司10178元旅游服务费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旅行社对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问题:员工代表公司签合同,个人写欠条要不要自己赔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一个常见“坑”: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了旅游合同,事后以个人名义写了欠条,结果公司欠钱不还,旅行社就起诉员工个人要钱。法院却说——员工不用赔,钱还得公司出!
为什么?
- 员工是“跑腿的”,不是“责任人”:陈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写欠条时,是代表含山县环峰某兴商行办事(比如合同盖了商行公章),这属于“职务行为”。就像快递员送错货是快递公司负责,不是快递员个人赔钱一样。
- 欠条≠个人债务:即使陈某某在欠条上签了自己名字,只要他是为公司办事(比如欠条内容写的是“商行尾款”),责任依然在公司。法院不会因为“名字写了个人”就让员工背锅。
企业必须警惕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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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比签字更重要:
- 如果只让员工签字没盖公司章(比如本案中商行盖了章才安全),一旦出纠纷,公司可能赖账说“这员工没授权”!
- 正确做法:所有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员工签字时注明“代表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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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收据别让员工“背锅”:
- 员工以个人名义写欠条(如“今欠到……陈某某”),看似能“抓个人担保”,但法律上很难成立。反而可能让员工离职后公司追债无门。
- 正确做法:欠款文件统一以公司名义出具,写清“XX公司欠XX费用”,并盖公司章。员工只需备注“经办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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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证明要留痕:
- 如果员工没在合同盖章(比如紧急情况代签),事后必须补公司书面授权。否则对方可能告员工个人!
- 正确做法:给员工发《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XXX代表公司签署XX合同”,双方签字留存。
一句话总结:企业要钱,得找“公章”不是“人名”!只要员工是代表公司办事,责任永远在公司,个人不用掏腰包。但企业自己必须管好公章、留好授权,否则可能钱要不回来还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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