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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借款人违约后需偿还理赔款配偶不必然担责-肥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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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50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6月19日,张某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要求该公司为其在杭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50000元贷款提供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该公司接受投保并签发保单。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杭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投保人为张某俊,保险期间自个人消费信贷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金额为59450元,保费每月缴纳95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等。

2013年6月19日,张某俊收到杭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50000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杭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平安公司申请索赔,2015年4月8日平安公司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杭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理赔款25682.96元。杭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收到理赔款后,向其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载明:贵公司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NO.12594052600000812780)项下的代偿款25682.96元已于2015年4月8日收到。另张某俊已向平安公司支付保费17100元。

另查明,张某俊与程某霞于2007年7月26日登记结婚。

平安公司理赔后向张某俊与程某霞追索理赔金额及逾期保费、违约金未果,以致成讼。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俊需向平安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5682.96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保费3515元;但驳回了平安公司要求程某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因缺乏证据不支持律师费主张。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起看似普通的保险纠纷案,却藏着企业常忽视的"致命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各位老板:别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关键细节没把握好,可能让你赢了官司却收不回钱!

1. "代人还债后追不回"是保险类企业的头号风险

本案中,平安公司为张某俊的贷款提供"担保保险",当张某俊还不上钱时,平安公司替他还了25682.96元给银行,然后向张某俊追讨。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但过程并不轻松。

企业风险提示:

2. "夫妻共同债务"是个"坑",别想当然!

平安公司以为张某俊和程某霞是夫妻,就要求程某霞一起还钱,结果被法院驳回。关键原因是:光有结婚证不够!必须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程某霞知情同意。

企业风险提示:

3. "小钱"证据缺失,可能损失"大钱"

平安公司主张3000元律师费,但因没提供发票等证据,法院直接不支持。3515元的保费因计算清晰(每月950元×总月数-已付金额)获得支持。

企业风险提示:

4. 企业自保"三件套",花小钱省大钱

根据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企业只需做好这三件事,就能避免80%的纠纷:

最后说句掏心窝的话:很多老板觉得"请律师是浪费钱",等官司打输了才后悔。其实专业法律服务就像"企业体检",花小钱发现问题,比病重了再抢救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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