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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财务混同可能引发连带债务责任-合肥破产债权确认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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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初21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3年5月17日,汤某利账户向尚某俊账户转款100万元。2016年1月17日,尚某林与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范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范某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系尚某俊借款),月息2分,期限1年。"2018年9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对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范某就本案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管理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范某作出《和解债权异议回复函》,无法确认范某的债权,确认债权0元。2020年1月17日,法院裁定合肥金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和解。尚某俊与合肥金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范某出具了100万元借条,范某通过汤某利账户将相应借款转入了尚某俊账户。后尚某林与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就该笔借款在加入未付利息后向范某出具了120万元的借条,范某接受了该借条,并以此借条向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债权。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范某对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借款本息1977995元的债权,并驳回了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极其危险的"隐形炸弹"——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混同问题。

很多老板可能不理解:我开了几家公司,用一套人马、共用账户、互相调拨资金不是很正常吗?这家赚了补那家,看起来没什么大问题。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做法可能让您在不知不觉中把所有公司都置于危险境地!

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明确指出:合肥金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肥东某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法人高度混同情形",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人员、债务和财务都高度混同,所以裁定两家公司"合并和解"。这意味着,原本只欠钱的金某混凝土公司,现在让某森建材公司也"背"上了债务!

对企业老板来说,这种风险有多可怕呢?简单说就是:您以为开多家公司是分散风险,实际上可能是在制造"连环雷"——一家公司出问题,其他所有关联公司都可能被"一锅端",被迫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我给各位老板5个实用建议:

  1. 账目必须"泾渭分明":每家公司的银行账户独立使用,资金往来必须有合同、有发票、有合理理由,绝不能像自家钱包一样随意划转。

  2. 人员任职要规范:避免"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特别是财务、高管不能在关联公司间随意兼任。如需兼任,必须有正式任命文件和合理薪酬。

  3. 债务转移要"白纸黑字":如果确实需要将债务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必须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不能仅凭口头约定或模糊借条。

  4. 定期"法律体检":每年至少一次请专业律师检查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规范,及时发现并整改可能引起"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

  5. 避免"利滚利"陷阱:像本案中把利息计入本金再计息的做法,虽然法院认可了,但必须确保总利率不超过法定上限(目前是年化24%),否则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认为"都是自己人,手续简单点没关系",但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和法院会严格审查所有细节。本案中,正是因为某森建材公司与金某混凝土公司财务混同,才导致前者不得不为后者的债务买单。

记住:关联公司不是"铁板一块",而是需要精心维护的"防火墙"。只有保持各自独立性,才能真正实现风险隔离,保护您的企业资产安全。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老板们因为忽视这些细节而付出惨重代价。与其在问题爆发后花大价钱补救,不如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这才是真正的经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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