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项目负责人行为视为公司行为-长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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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66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长垣某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发包给新蒲某团有限公司,新蒲某团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交于王某春管理。段某在案涉项目工程上从事劳务工作,职务为项目副经理,工程师。2023年2月20日,王某春向段某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载明段某的工作单位为新蒲某团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为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二、三期,工作期间为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付工资为257815元,段某在落款个人签字处签名,王某春在落款总经理签字处签名。该工资结算单与段某另提交的会计陈春燕出具的工资汇总金额一致,陈春燕出具的工资汇总上显示段某2020年工资为140000元,2021年、2022年工资均为120000元,扣除总借支12218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欠段某工资257815元。2023年6月6日,王某春与森林半岛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姚显明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段某、王会修二人从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二期开工(2016年8月)到2023年4月底(前期负责现场管理施工到后期负责工程结算,现场维修和索要质保金等工作)在新蒲某团有限公司长垣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工作(后期办公地点:租房在期号楼单元楼**。)证明人:王某春"王某春在证明人处签字,证明下方另手写"物业经理姚显明"并加盖有河南某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森林半岛物业服务中心印章。2023年7月7日,新蒲某团有限公司向段某转款20000元,附言:"受王某春委托付工资"。2023年8月4日,新蒲某团有限公司向段某转款8720元,交易摘要为:"工资"。
另查明,王某春出具说明一份,载明"长垣建业森林半岛工程,新蒲某团有限公司长垣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管理人员:段某、王会修二人受新蒲某团有限公司安排去长垣建业森林半岛工程部核对长垣建业一期二期三期维修费扣款的金额,从2023年7月6日开始,段某共出勤21天每天工资330元,吃饭40元/每天;王会修共出勤21天每天工资270元,吃饭40元/每天",说明下方手写"同意按此标准发放工资王某春",王某春另在签名处按指印。
审理中,新蒲某团有限公司称王某春从新蒲某团有限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并提交了内部承包责任书,新蒲某团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将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二期、三期工程发包给王某春(乙方),约定由王某春按照工程决算总价的2.6%向甲方上交承包费,责任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新蒲某团有限公司支付段某劳务工资271056.3元;驳回段某对长垣某设有限公司和王某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段某承担66元,新蒲某团有限公司承担2668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你以为的"内部承包",在法律上很可能不被认可!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把项目包给个人后,就和自己没关系了,结果一纸诉状被员工告上法庭,才发现自己成了"背锅侠"。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某某公司虽提交其与王某春之间的内部承包责任书,但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王某春就该项目对外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某某公司承担。" 通俗点说就是:当你的项目负责人(比如王某春)以公司名义对外做事时(比如给员工开证明、发工资),这些行为法律上都视为公司行为,公司必须买单!就算你和项目负责人私下签了"责任自负"的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方(比如本案中的段某)也不起作用。
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坑:
- "包出去就不管"心态:以为签了内部承包协议就能当"甩手掌柜",结果项目负责人欠员工工资,公司还得赔
- 项目负责人权限失控:让项目负责人随意签字确认工资、工时,事后不认账却要承担责任
- 项目结束不善后:工程完工后未正式解除项目负责人授权,导致其继续以公司名义行事
实战防范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 权限要"明明白白":给项目负责人发个"授权书",写清楚他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比如"可签5万以下采购合同,但员工工资必须经公司审批"),最好在项目现场贴出来公示
✅ 工资要"自己发":别让项目负责人直接发工资!公司统一开设工资专户,每月直接打入员工银行卡,备注"某某项目工资",这样既规范又留痕
✅ 人员要"自己管":即使是临时用工,也要让员工签《劳务协议》,写明"受某某公司指派到某某项目工作",避免被认定为项目负责人个人雇佣
✅ 定期要"查账本":每季度派人到项目部核对用工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结束要"办交接":项目完工后,发个书面通知给所有合作方:"王某春自X月X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并收回项目部印章
特别提醒建筑、工程类企业:法院在处理工资纠纷时,会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即使项目已竣工多年(本案中工程2019年已完工),只要能证明员工后期在做维修、结算等工作,公司仍需支付合理报酬。本案中段某2023年的工资虽然没按原标准全额支持,但法院仍酌情判了3万多,这就是企业管理不规范的代价。
最后说句掏心窝的话:很多企业觉得"请法律顾问是浪费钱",等出事了才找律师,这时候往往损失已经难以挽回。就像本案中的新蒲某团有限公司,如果当初规范管理项目人员,完全能避免这场27万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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