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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合同被认定为实际承租人需担责-禹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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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18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9日,王某某作为承租方(甲方)与禹州某甲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乙方)签订《吊车租赁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一、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汽车起重机型130吨吊车,1台;二、施工内容和地点:吊装水泥房,褚河街道办事处巴庄村。三、租赁时间暂定1天,从2024年3月1日早至2024年3月1日晚。四、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机械进场前,支付1天的吊车费用,车辆到达甲方场地完工后支付6000元的费用。王某某在合同甲方处签字确认,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禹州某甲有限公司在乙方处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禹州某甲有限公司派吊车及司机前往合同约定的作业地进行作业,吊到第三间的时候房子上的承重柱断裂没有吊下去,导致吊车被扣在现场几天。庭审中王某某认可吊车是按天计算租赁费的,一天是6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禹州某甲有限公司租赁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也由王某某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签字需谨慎,名义与实际不符风险大

这个案子表面看只是6000元的吊车租赁费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重大法律风险点: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实际责任承担人

王某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禹州某乙有限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签字,实际使用人是公司而非个人。他还声称这份合同是为起诉另一人而特意签订的"工具合同"。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他个人要付钱呢?

关键原因有三点:

  1. 合同签字就是"铁证":王某某在合同甲方处亲笔签名并写上身份证号,这在法律上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口头说"我是替公司签的"没用,必须有公司授权书、盖章文件等书面证据。
  2. "工具合同"不被认可:为了起诉别人而故意签订的合同,如果内容真实、双方签字,法律上仍然有效。不能因为签合同有其他目的就否定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3. "费用已转交"需自证:王某某说公司已经把钱给他让他转交,但拿不出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无法采信。

对企业老板和员工的警示:

特别提醒:很多小企业觉得"都是熟人,签个字而已",但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本案中吊车只工作了半天就因意外停工,但因合同明确约定"按天计费",法院仍全额支持6000元,这就是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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