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勿随意声称是借贷担保,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有效-永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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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6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31日原告张某(买受方)和被告永城市某公司(出卖方)签订《永城小商品城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向永城市某公司购买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某房屋,建筑面积1596.9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131元,总购房款500万元,约定每平方优惠300元。合同约定永城市某公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6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无法办证,需按已付房款1%支付违约金。同日,永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张某购房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整”,并加盖公司公章。张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备注“购房款小商品城某楼”)、6月24日转账50万元、7月31日转账50万元,合计300万元。案涉房屋主体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另查明,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商丘某公司名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售房单位为商丘某公司和永城市某公司,但建设单位为永城市某公司。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永城市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房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和办证条件,驳回张某要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及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大坑!永城市某公司和商丘某公司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300万元借款的担保”,想以此逃避交房责任,但法院根本不买账。为什么?因为企业没拿出像样的证据——转账备注写着“购房款”,收条也白纸黑字写明是“购房款”,合同和付款记录环环相扣,企业却拿不出任何能证明“这是借贷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最终,法院认定交易真实有效,企业必须认账!
对企业来说,关键风险点就一个:别把“买卖合同”当“借贷担保”随便玩!
- 风险在哪? 很多企业(尤其开发商)缺钱时,会以“卖房”名义收钱,实际是借钱周转。口头说“这是担保,还不上钱再交房”,但既不签书面协议,也不留证据。一旦闹上法庭,法院只看书面合同和付款凭证——如果合同写的是“买卖”,转账备注是“购房款”,企业就百口莫辩,必须老老实实交房、办证,甚至赔违约金!
- 怎么防?3招保安全
- 交易性质必须写清楚:签合同时,如果真是“以房抵债”或“买卖作担保”,一定要在合同里明明白白写上“本合同为XX借款的担保,若借款清偿则本合同失效”,并让双方签字盖章。口头承诺等于没说!
- 付款备注别乱写:转账时千万别写“购房款”“房款”这类字眼。如果是借款担保,备注应写“XX借款担保款”,同时保留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全套证据。
- 账户管理要规范:企业收款必须走对公账户!像本案中李某用个人账户收“购房款”,既混淆了资金性质,又让企业自己背锅。对公收款才能证明是公司行为,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借贷。
记住:法院判案只认“铁证”,不认“我以为”。企业图省事不规范操作,最后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合同被认定有效不说,还可能因拖延交房被追加高额违约金。生意再急,也得把合同、付款、证据链做到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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