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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账单签字不等于个人要还钱-荥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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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20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荥阳某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开始向位于荥阳市刘某甲乡美丽乡村工地运送石粉、水泥、大沙等建筑材料,由张某乙具体负责。2023年12月底,张某乙、陈某、案外人邵某三人共同在场对所供货物进行对账,确认总货款为148225元。陈某、张某乙在对账单下方各自签名。张某乙当庭认可,送货时系师某、郑某、陈某通知,送货到工地时陈某、工地其他人员都曾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张某乙提交的与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27日间,张某乙一直在催师某支付货款,但一直未果。陈某辩称其系经郑某介绍到师某工地干活,陈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系师某委托,为此提交了:1.郑某与师某的通话记录;2.证人郑某出庭作证;3.证人王某甲出庭作证;4.师某出具的证明一份;5.郑州泰安某有限公司与某南通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8日签订的《水稳施工合同》,合同落款甲方某南通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现场代表)处由师某签名。

法院判决师某支付荥阳某有限公司货款1482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荥阳某有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员工在工地对账单上签字,不等于他个人要掏腰包还钱!

很多老板和业务员可能都有这样的困惑:工地上那个"负责人"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到底该找公司要钱还是找他个人要钱?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法院为什么判陈某不用还钱?关键就三点:

  1. 签字身份要分清
    陈某虽然在对账单上签了字,但他是师某雇佣的工人(月薪7000元),不是老板也不是合伙人。他签字只是因为工作需要(师某打电话让他代签),不代表他个人承诺要付钱。就像你让前台代收快递,不能因此要求前台自己付快递费一样。

  2. 证据说话最有力
    陈某能拿出工友证言、老板证明、合同等一整套证据,证明自己只是打工的。要是他啥证据都没有,法院可能就判他要还钱了。记住:在工地干活,一定要保留好工资条、工作证明这些"护身符"。

  3. 合同相对性不能破
    卖建材的荥阳某有限公司,实际是和师某在做生意(工地用的材料、师某是工程承包人、张某乙一直找师某要钱)。不能因为陈某在工地签字,就跳过师某找陈某要钱,这违反了"合同只约束签约双方"的基本原则。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签字前先"验明正身"

2. 关键文件要"双保险"

3. 保留证据要"有心"

现实中,很多小老板吃了大亏:工人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工程款拿不到就找工人要钱,结果法院判工人不用还。也有供应商只找"签字人"要钱,忽略了真正的付款主体,导致钱要不回来。

记住:商业交易中,一个规范的签字,胜过十个催款电话。别等到打官司才发现,当初那个签字的人根本不是该付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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