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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自行补缴后企业须承担赔偿责任-枝江社会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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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案号:(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邓某于2005年5月12日到枝江市奥某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岗位为设备安装和维修。2012年12月18日,奥某公司宣布放假。放假期间,奥某公司未给邓某支付工资,也没有发放基本生活费。邓某遂到枝江市凯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打工。2013年5、6月间,奥某公司拟将场地租赁给宜昌瑞某纺织公司经营,进行收尾工作时曾通知邓某上班,并告知其可以到宜昌瑞某纺织公司继续上班,但邓某没有回奥某公司上班。2013年7月,奥某公司停产,将场地租赁给了宜昌瑞某纺织公司。当月,邓某与枝江市凯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奥某公司未给邓某缴纳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邓某于2013年6月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自行缴纳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196元及基本医疗保险费2422.2元。

邓某2012年7至10月工资分别为1922元、1854元、1392元、1213元,平均为1595元。对邓某其他月份的工资,奥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

邓某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奥某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补偿及医疗保险费补偿。仲裁委裁决由奥某公司向邓某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养老保险费补偿3509.7元,向邓某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医疗保险费补偿1340.1元。奥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奥某公司向邓某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偿350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偿1340元。奥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给员工交社保是企业的硬性义务,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打折扣。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公司经营困难时可以缓一缓,或者员工放假期间去了其他公司上班,就可以不给交社保。但这个案例明确告诉我们: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很简单:只要企业和员工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奥某公司2012年12月放了假,但直到2013年6月才真正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期间的社保一分都不能少。更麻烦的是,员工邓某自己掏钱补缴了社保,法院就判决公司要把这部分钱"还"给员工。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提示了几个必须重视的法律风险点:

  1. "经营困难"不是不交社保的挡箭牌:公司经营再难,也不能停止缴纳社保。法院明确说了,这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如果真遇到困难,应该和员工协商一致,走合法程序,而不是单方面停缴。

  2. "员工去了别家公司"也不能免责:即使员工在放假期间去了其他公司工作,只要原劳动关系还没正式解除,原公司还是得交社保。这个案例中,邓某虽然去了凯某公司,但直到2013年6月才和奥某公司解除关系,所以奥某公司还得为这期间的社保买单。

  3. 别等到员工自己补缴才后悔:很多企业觉得不交社保能省点钱,但如果员工自己补缴了,企业不仅要补上应缴部分,还得面对诉讼成本和额外支出。这个案例中,奥某公司不仅要把钱赔给员工,还白白花了两审的诉讼费。

  4. 工资记录要保存完整:法院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发现奥某公司没能提供完整的工资记录,只能按已有的几个月平均工资来算。如果企业能提供完整工资记录,可能补偿金额会更低。所以,工资发放凭证一定要好好保存!

给企业老板们的实用建议:

记住,社保不是企业可以"商量"的事,而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省下那点社保钱,可能换来更大的赔偿和麻烦。合法经营、依法用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