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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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17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31日,周某英、曹某平因经营周转缺资金向湖北枝江某银行提交《个人借款申请表》、《借款人基本情况表》,龚某林、曹某英向银行提交《担保人基本情况表》。同日,银行与周某英、曹某平、龚某林、曹某英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百里洲支行2020年146号),周某英、曹某平在"借款人"处签字,龚某林、曹某英在"保证人"处签字。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结息方式为每月21日结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保证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或者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龚某林、曹某英还向银行提交了《连带责任保证书》。银行于当日向周某英发放了4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周某英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截止2023年7月9日,周某英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30238.33元,未偿还贷款利息、罚息4157.73元,共计34396.06元。
法院判决:周某英、曹某平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238.33元及截止到2023年7月9日的利息罚息4157.73元,并承担后续利息和罚息;龚某林、曹某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四人共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只要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就必须替借款人还钱,哪怕你自己根本没花这笔钱! 周某英借钱不还,银行直接把保证人龚某林、曹某英告上法庭,法院二话不说判他们"连带还钱"。为什么这么判?关键就在这几个字——"保证人处签字"。
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签字位置决定"钱袋子"命运
很多人以为"签个字而已,走个形式",但本案中曹某平只是在"借款人"处签了名,就和周某英一起背上了3万多元债务;龚某林、曹某英在"保证人"处签字,哪怕没拿一分钱,也得替别人还钱。企业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栏目标注:
- 如果是"借款人",代表你要真金白银还钱;
- 如果是"保证人",代表你要为别人的债务兜底;
- 千万别在模糊区域签字(比如只写"见证人"或空白处),否则法院可能直接推定你是保证人!
2. 保证责任不是"口头说说"
龚某林、曹某英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们既在合同上签了保证人,又单独交了《连带责任保证书》。企业做担保时必须注意:
- 口头承诺没用!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担保范围"(比如只担保本金,不担保罚息);
- 保证期限要明确(本案约定"到期后三年",超期就不用担责);
- 别轻易帮人"走流程"——有些企业让员工或关联方签字"充数",一旦出事,签字人就得真还钱!
3. 证据链不完整=打官司必输
本案银行能赢,靠的不是"有理",而是"有据":从借款申请表、合同、放款凭证到还款记录,环环相扣。企业放贷或借款都要牢记:
- 现金交付?必须当场写收条!
- 利息罚息?合同里写清楚计算方式(本案明确"加收50%罚息",法院才支持);
- 对方失联?定期发书面催收通知并保留邮寄凭证,否则可能错过诉讼时效。
给企业的救命锦囊
- 对借款人说"不":签合同前确认对方资质,别因"人情"放松审查(本案借款人连庭都不出,损失已难挽回);
- 对保证人划红线:如果让合作伙伴做担保,必须单独签《保证合同》,写明"仅担保本金XX万元,不含罚息";
- 对证据做备份:所有合同、凭证扫描存档,微信沟通记录定期导出——别等打官司才想起"我当时发过消息"!
记住:签字不是画圈,合同不是废纸。 一笔糊涂账可能让企业背上百万债务,而一份清晰的合同能让风险"隔离"在可控范围。做生意可以讲情义,但签合同必须讲规矩——毕竟,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