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尾款催收必看:服务完成日才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新郑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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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51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0日,新郑市某房公司向河南某建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河南某建公司成为DFL-新郑出(2018)7号地块基坑监测工程的中标人。当日,河南某建公司向新郑市某房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回执。
2019年7月31日,新郑市某房公司(甲方)与河南某建公司(乙方)签订《成益峰景小区基坑监测合同》,约定检测费总价为84,75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地库底板全部完成后支付50%;监测工作全部结束,提交监测报告并验收合格后支付100%。
2021年10月20日,河南某建公司完成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2022年12月19日,河南某建公司通过微信向新郑市某房公司发送付款请求。
河南某建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但新郑市某房公司未支付检测费。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房公司需向河南某建公司支付检测费84,750元及违约金(以84,7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核心观点:别再搞错诉讼时效起算点,企业催款要抓准关键时间
很多老板以为"合同签完就开始算讨债时间",这个误区让无数企业白白损失血汗钱!本案最大的教训是:诉讼时效不是从合同签订日起算,而是从服务完成、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为什么企业常在这里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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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签约日当"起跑线"
被告某房公司辩称"2019年签的合同,2024年才起诉已过时效",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监测报告提交后才付款",所以2021年10月20日报告出具日才是时效起点! -
催款动作必须"留痕"
河南某建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2022年12月19日的微信催款——法院认定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注意:必须能证明是对方负责人(如本案的"屈经理")收到消息,普通员工转达可能无效。 -
电子证据就是"钱袋子"
微信记录、通话录音在本案中全部被采信!但必须注意:- 保存原始载体(别删聊天记录)
- 对方身份要能确认(如备注"某房公司屈经理")
- 内容要清晰体现催款事实(如"请审核付款资料")
企业防风险三步法
✅ 签约时:在合同中写明"服务完成确认标准"(例:"以甲方签收验收报告之日起算付款期限"),避免扯皮。
✅ 履约中:服务完成后立即让对方签《完工确认单》,没有书面确认的,3天内发微信/邮件说明"XX项目已于X月X日完成,请查收报告"。
✅ 催款时:每6个月正式催款一次,用"微信+邮件+纸质函件"组合拳,所有记录存档3年以上。
真实教训:本案被告某房公司败诉,表面看是"欠钱不还",实质是管理漏洞——没人跟踪服务完成时间,没人系统化催款,连对方发来的微信都当没看见!等到被起诉才喊"过了时效",法院当然不认账。
(结尾)作为专注企业风控的法律顾问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帮企业把法律风险挡在事前。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提供"合同全周期管理",从签约到回款全程护航,让您花小钱防大风险。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