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预售许可的认购意向书仍可能有效,房企高额利息承诺被法院调低-新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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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32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6月3日,新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玲签订《某某文化城认购意向书》,约定:
- 王某玲预付20万元意向金,可抵30万元房款;
- 选房后10万元优惠转为房款,未选到房可在20个工作日后全额退还意向金;
- 退还时按年化15%支付利息。
同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玲出具20万元《收据》。
后因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王某玲起诉要求退还20万元意向金及按年化15%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6月3日起)。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因项目无预售许可,认购意向书应属无效,且高额利息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
- 某房地产公司退还王某玲20万元意向金;
- 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3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 驳回王某玲要求按年化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点
核心问题:房企常误以为"无预售许可=合同无效",却不知认购意向书可能独立有效!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犯了两个典型错误:
错误1:混淆"预约合同"和"销售合同"
- 房企认为"项目没拿到预售证,所有合同都无效",但法院明确指出:
▶️ 预约合同(如本案认购意向书)仅约定"交钱优先选房",未确定具体房号、单价、面积等核心条款,属于双方未来签正式合同的约定,不因预售证缺失而无效。
▶️ 销售合同才需预售证,若意向书直接写明"购买X栋X单元",才可能被认定无效。 - 企业风险:房企以"无预售证"为由拒退意向金,反而会因违约承担利息损失!
错误2:随意承诺"天价利息"
- 意向书约定年化15%利息(远超当前LPR约3.45%),法院直接调低至市场利率。
- 企业风险:为吸引客户承诺过高补偿,一旦纠纷败诉,表面"优惠"反成巨额成本——本案若按15%计算,7年利息高达21万元;按LPR仅约2万元,房企少赔19万!
✅ 企业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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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意向书条款:
- 明确写"本协议仅为预约性质,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
- 避免出现具体房号、单价(如写"高层房源"而非"3号楼201室");
- 利息标准不超过LPR的4倍(当前约13.8%),避免被认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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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项目进度:
- 若预计无法取得预售证,3个月内主动通知客户退意向金(本案拖延7年,利息损失滚雪球);
- 退费时书面确认"双方无其他争议",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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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同审查双保险:
- 法务初审:重点检查是否混入销售合同条款;
- 外聘律师终审:每年抽查20%意向书,确保条款合法。
特别提醒:2023年全国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中,76%的房企因意向书条款不当败诉(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白皮书)。企业勿因"只是意向书"放松警惕,一张纸可能埋下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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