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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的认购意向书仍可能有效,房企高额利息承诺被法院调低-新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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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32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6月3日,新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玲签订《某某文化城认购意向书》,约定:

  1. 王某玲预付20万元意向金,可抵30万元房款;
  2. 选房后10万元优惠转为房款,未选到房可在20个工作日后全额退还意向金;
  3. 退还时按年化15%支付利息。
    同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玲出具20万元《收据》。
    后因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王某玲起诉要求退还20万元意向金及按年化15%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6月3日起)。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因项目无预售许可,认购意向书应属无效,且高额利息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房地产公司退还王某玲20万元意向金;
  2. 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3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3. 驳回王某玲要求按年化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点

核心问题:房企常误以为"无预售许可=合同无效",却不知认购意向书可能独立有效!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犯了两个典型错误:
错误1:混淆"预约合同"和"销售合同"

错误2:随意承诺"天价利息"

✅ 企业实操建议:

  1. 规范意向书条款

    • 明确写"本协议仅为预约性质,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
    • 避免出现具体房号、单价(如写"高层房源"而非"3号楼201室");
    • 利息标准不超过LPR的4倍(当前约13.8%),避免被认定"显失公平"。
  2. 动态管理项目进度

    • 若预计无法取得预售证,3个月内主动通知客户退意向金(本案拖延7年,利息损失滚雪球);
    • 退费时书面确认"双方无其他争议",避免后续纠纷。
  3. 建立合同审查双保险

    • 法务初审:重点检查是否混入销售合同条款;
    • 外聘律师终审:每年抽查20%意向书,确保条款合法。

特别提醒:2023年全国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中,76%的房企因意向书条款不当败诉(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白皮书)。企业勿因"只是意向书"放松警惕,一张纸可能埋下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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