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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交易视为个人行为,公司不担责-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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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08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6月,李某李某在某商行订购不同类型的布匹共计7008元;2024年6月11日,某商行委托河南某物流公司向李某李某托运了该批货物。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某商行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李某(微信备注:金某床垫~安徽蒙城)催要货款,其中2024年10月30日某商行向李某李某发送:"老板,一张单货款安排一下,共计7008元……都这么长时间了,该结了";2024年11月3日的聊天内容为:"某商行:货款安排一下,老板,咋回事李某李某:好的";2024年12月25日某商行发送:"老板,货款安排一下,7008元,清账了。";2025年5月20日某商行向李某李某发送河南某物流公司托运凭证图片一张并发送:"最后一次警告再不给等着起诉吧";2025年8月4日的聊天内容为:"(某商行发送法院传票图片一张)李某李某:不传票也给你!……某商行:传票你收到了吧再给你沟通一下你现在清下账7008元我们就撤诉,到时败诉了,所有费用还是你给。李某李某:这两天给你。"

另查明,安徽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李某,股东为李某李某(持股50%)、刘某刘某(持股50%)。

法院判决结果:李某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商行货款70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某商行对安徽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安徽某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核心观点论述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其普遍又危险的法律漏洞!明明李某李某是安徽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什么法院却判决公司不用还钱,而是要李某李某个人掏腰包呢?

关键点在于:李某李某在交易全程都以个人名义进行,从未向对方表明他是代表公司。他通过微信沟通时,对方备注的是"金某床垫~安徽蒙城",而不是"安徽某有限公司";在催款聊天中,他也只是简单回复"好的"、"这两天给你",没有一句提到"公司采购"或"代表公司"。

这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老板和业务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严重误区:认为"我是公司老板/员工,我做的就是公司的事"。但在法律上,公司和个人是两码事!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个人也有自己的财产。如果交易时没有明确表明身份,法院很可能认定这是个人行为,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对企业老板的启示:

  1. "我就是公司"的观念要不得:无论您是老板还是高管,与客户交易时务必说清楚"本人代表XX公司",不要用个人微信随意谈生意。
  2. 微信聊天不是儿戏: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中,首次沟通就要表明身份,例如"您好,我是安徽某有限公司销售部李某"。
  3. 别让"口头习惯"害了您: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签什么合同",但一旦对方耍赖,没有明确身份的口头交易会让您个人背锅。

对交易对方的提醒:
如果您是和公司做生意,也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

  1. 要求出示授权书:让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看付款账户:尽量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款,避免个人账户转账。
  3. 微信备注要规范:在微信联系人中备注"安徽某有限公司-李某",而不是简单的"安徽李某"。

特别警示:很多小微企业主经常用个人银行卡收公司货款,用个人微信谈业务,认为"反正钱最后都进我口袋"。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可以主张"这是和你个人的交易",法院很可能支持!您不仅收不到货款,还可能被对方反告个人违约。

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四、法律顾问服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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