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用企业手续抵押企业无需担责-林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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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16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1月3日,秦某(甲方、借款人)、王某(乙方、出借人)、唐某(丙方、证明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向乙方借款30万元,使用期限8个月,将某小区3号楼会所02号房屋抵押给乙方(附网签合同,价格45万元),本借款可提前还款;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自愿将抵押房屋折价30万元抵销借款;借款利率前三个月月息3分,后五个月月息2.5分,利息每月支付。同日,秦某办理了出卖人为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受人为王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手续,合同上加盖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将钥匙交付王某。
王某于2023年2月1日向秦某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于2月2日转账10万元。秦某于2月1日向王某转账9000元,3月2日转账9000元,4月4日转账9000元,4月30日转账7500元,5月31日转账7500元,7月13日转账5000元,7月23日转账4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秦某偿还王某借款26.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2月20日利息4.96万元,之后按年利率12.4%计算至还清日),但驳回了王某要求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借钱的秦某要还钱,但被“牵连”的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不用赔一分钱。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被“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借钱的普通纠纷,但背后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个人偷偷借用企业名义办抵押,企业差点被卷入债务。秦某是个人开发商,实际开发了某小区,却借用了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合同章和网签手续,把个人房产包装成“公司抵押”给王某。结果呢?法院一查发现:
- 房子根本不是公司的财产(秦某自己承认是个人开发的);
- 公司压根没同意担保,合同章可能是被冒用的;
- 网签手续只是“假买卖真借贷”的幌子(表面签购房合同,实际是为借款做担保)。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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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章”等于送上门的麻烦
秦某能轻易盖上公司合同章,说明企业印章管理松懈。现实中,很多企业图省事,让员工随便用章,甚至把空白合同交给合作方。一旦被用于个人借贷、担保,企业就会像本案的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一样被动——即使不知情,也可能被起诉。建议:印章必须专人保管,每次使用登记用途、审批人;对“网签”“抵押”等敏感操作,必须法人亲自确认。 -
“个人财产混同公司”是定时炸弹
秦某用公司名义卖自己开发的房子,把个人和公司财产搅在一起。如果企业平时不注意区分(比如用公司账户收个人款、用公司名义签个人合同),法院可能认定“财产混同”,让企业替个人债务买单。建议:严格隔离个人和公司账目;开发房产等业务,必须以公司为主体签合同、走公账,避免“挂靠”操作。 -
“假买卖真借贷”陷阱防不胜防
王某和秦某签的购房合同,本质是借款担保。这类操作在法律上无效,但企业若被牵连,光是应诉就要花时间、精力、律师费。尤其当合同盖了公司章,企业很难自证清白。建议:签任何“买卖合同”前,务必核实真实目的;发现异常(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对方急着办网签),立即叫停并咨询律师。
一句话总结:企业不是“背锅侠”! 管好公章、分清财产、看清合同本质,才能避免被个人债务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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