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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销售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被认定为买卖关系需个人还款-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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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17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置桌椅,2013年3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83000元借据一张,约定"13年3月6号前结清"。

2013年3月6日后,被告继续从原告处购买货物:
8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四柱单桌梧200套×98元=19600元;
8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学生凳子1000个×27元=27000元;
1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学生钢制床140张×460元=64400元;
以上货款共计111000元。

2013年回款情况:
4月24日收到沁阳某职教中心汇来29350元;
12月30日收到沁阳某会计中心汇来26500元;
以上回款共计55850元。

2013年货款111000元-回款55850元=55150元。

2014年度,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制床等货物,货款共计204145元,回款186500元,剩余货款17645元。

2015年度,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单桌梧等货物,货款合计23716元。

2016年度,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单双层桌梧等货物,货款共计206622元,回款26000元,剩余货款180622元。

2017年度,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双层单人桌凳281套×118元=33158元,但回款162450元,结余回款129292元。

汇总:2013年度的剩余货款55150元+2014年度的剩余货款17645元+2015年度的剩余货款23716元+2016年度的剩余货款180622元=277133元。
剩余货款277133元-2017年结余回款129292元=147841元。

法院判决被告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30841元及违约金(以330841元为基础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件看似是简单的货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销售管理中的一个致命漏洞:当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时,法院可能认定其与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问题:侯某坚称自己是林州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是"职务行为",但法院为何判他个人还款?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侯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林州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虽然侯某以公司名义和学校签合同、收货款,但他拿不出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更麻烦的是,他一会儿说是"职务代理",一会儿又说自己是"买方",前后说法矛盾,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与公司是买卖关系——相当于他先从公司"买"走货物,再转卖给学校。

对企业来说,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企业防范三招,避免掉进这个坑

第一招:给"销售人员"身份上把锁

第二招:销售回款过程全程留痕

第三招:定期对账,别让问题"滚雪球"

特别提醒:很多中小企业主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这正是风险的开端!本案中,林州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完全靠多年积累的出货单、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而侯某因无法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反而被认定为"个人买家",白白背上了33万债务。

作为企业,一定要记住:销售不是"签单"就结束,回款才是终点。规范的销售流程看似麻烦,实则为企业筑牢防火墙。当销售人员说"客户会打款的,你放心"时,请一定要求他提供付款承诺书;当销售人员说"我是公司员工"时,请一定查验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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