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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时间决定违约金起算点 - 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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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1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10日,北京某某公司与巩义市某某签署了《合同书》(项目名称:巩义市某某所改造项目,巩财公开采购-2023-78),合同总金额为3,699,8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验收后,北京某某公司需先提供发票,巩义市某某再按财政流程支付80%货款;剩余货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第七条明确:若巩义市某某逾期付款,需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24年1月19日,双方签署《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确认“验收合格”。2024年2月8日,巩义市某某支付了10万元货款。2024年6月12日,北京某某公司向巩义市某某开具了2859840元发票。2025年1月27日,巩义市某某又支付50万元货款,但至今仍欠3,099,800元未付。

法院判决:巩义市某某需在10日内支付北京某某公司货款3,099,8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从2024年6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但驳回了北京某某公司要求从2024年1月23日起算违约金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发票是付款的“触发器”,别让模糊约定坑了你!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合同里没写清“发票什么时候开、钱什么时候付”,结果企业白白损失了4个多月的违约金。北京某某公司以为,项目验收合格后(2024年1月19日),对方就该马上付款;但法院一查合同,发现白纸黑字写着“验收后先开发票,再付款”。因为北京某某公司拖到2024年6月12日才开发票,违约金只能从这天起算——相当于他们少拿了40多万的赔偿!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必须警惕

  1. “验收合格”不等于“马上拿钱”:很多企业觉得货交了、项目验收了,钱就该到手。但本案中,合同明确把“开发票”作为付款前提。如果企业像北京某某公司一样,以为验收完就能催款,却忘了及时开票,反而会让自己丧失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2. 模糊条款等于“埋雷”:合同里写“按财政流程支付”,听起来很正规,但没写死具体时限。财政流程可能拖几个月,企业却无法追究——因为合同没约定“收到发票后几天内必须付款”。结果对方卡着发票时间,违约成本反而更低。
  3. 证据链断了就输一半:北京某某公司能拿回货款,是因为验收报告、发票、付款记录齐全。但如果你连发票都没开,或者开了没留底,法院可能直接说“你没履行先义务”,连违约金都别想主张。

防范建议,3招搞定

最后提醒:小疏忽可能酿成大损失。像本案,就因一张发票晚开,企业少拿40多万。作为企业,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你的“钱袋子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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