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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已抵押房产无法阻止法院执行 - 巩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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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01民终5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3日,杨某与巩义某公司签订《售房合同》,约定杨某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巩义市号房产。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巩义某公司也交付了房产。该房产于2019年6月14日之后一直由杨某占有、使用至今。

2020年11月1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巩义某公司欠张某借款本金465万元。在该案诉讼中,张某曾撤回了对案涉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2023年7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五套房产。

杨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案涉房产的执行,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得对案涉房产进行执行。2021年6月1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曾判决巩义某公司协助杨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查明,案涉房产在出售给杨某之前,已被巩义某公司抵押给张某用以借款,张某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杨某不能阻止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法律风险:购买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即使你已付全款并实际入住,也不能阻止抵押权人对房产的执行。为什么杨某的"全款买房"权利败给了张某的抵押权?主要有三点原因:

  1. 抵押权像"VIP通道",优先于普通购房
    法律规定,房产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就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就像机场的VIP通道一样优先于普通乘客。本案中,张某的抵押登记时间早于杨某的购房时间,所以当巩义某公司还不上钱时,法院必须先保障张某的权利。即使张某在之前的诉讼中撤回了抵押权请求,只要他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强制执行,抵押权依然有效。

  2. 购房未查抵押=自己挖坑自己跳
    杨某最大的问题是购房前没查房产是否有抵押。就像买二手车要先查违章记录一样,买房前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状态。法院明确指出:杨某作为购房者有义务了解房产状况,却没履行这一基本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很多企业购买办公场所或处理资产时也常犯这个错误,以为合同签了、钱付了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可能买到"问题房产"。

  3. 过户判决≠拿到房子
    虽然法院曾判决巩义某公司协助杨某办理过户,但这只是一种"期待权",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就像你订了机票只代表"有望登机",不代表已经坐在飞机上。只有抵押解除后,杨某才能真正获得房产,而本案中抵押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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