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重疾险别只看保额!疾病定义必须达到合同约定严重程度才能理赔-仙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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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26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5月29日,马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中国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福(1118)主险以及附加险平安福重疾14(1131)等。其中附加险平安福重疾14(1131),基本保险金额为12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脑中风后遗症"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具体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018年10月7日,马某因"右侧肢体无力2小时余"被送至仙桃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023年7月31日,马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减保,将附加险平安福重疾保额由120000元调整为70000元。2024年9月24日,马某因"头闷,记忆力差多日"在仙桃市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脑血管病等。2024年9月27日,马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24年10月11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书,以"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为由拒赔。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虽患脑中风,但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后遗症严重程度,不符合理赔条件,最终驳回了马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0000元保险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条款的清晰界定和有效告知,比你想象的更重要!
很多人以为买了重疾险就能"有病就赔",但本案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重大疾病的定义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条款。什么意思呢?就像你买手机说"防水",其实是指"在1米深水中30分钟不进水",而不是"随便泡澡都没事"。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中明确"什么程度的疾病才赔",只要这个标准符合医学规范。
企业常见的三大法律"雷区":
1. 条款写得像"天书",埋下大隐患
本案中保险公司赢了官司,关键在于他们的"脑中风后遗症"定义完全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标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很多企业合同却爱玩文字游戏:
- 模糊表述:"重大损失""合理期限"(到底多大算重大?多久算合理?)
- 自创术语:生造"行业黑话"却不解释
- 前后矛盾:同一份合同里A条款说"全赔",B条款又说"部分免责"
企业应对:
- 所有专业术语必须附通俗解释(如"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无法完成穿衣、洗澡等基本动作")
- 关键数字/条件单独列明(别藏在密密麻麻的段落里)
- 对照行业规范自查,避免"闭门造车"
2. 告知过程"走过场",出事全白忙
马某败诉还有一个原因:保险公司把疾病定义条款做了加粗加黑,还做了电话回访确认。而很多企业签合同时:
- 让客户在"我已阅读"框打钩就完事(法院可能认定无效)
- 电子合同不设置强制停留时间
- 业务员口头承诺"都一样",但合同写得完全不同
企业应对:
- 重要条款必须可视化突出(加粗、变色、弹窗提示)
- 建立"双确认"机制:签字+回访录音(像本案保险公司做的)
- 给业务员培训"不说合同外的话",避免口头承诺引发纠纷
3. 标准落后于时代,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特别强调:疾病定义必须"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现在很多企业还犯这个错:
- 用5年前的技术标准定义产品责任
- 保险条款多年不更新(医学进步了,但理赔标准没变)
- 抄袭过时的合同模板
企业应对:
- 每年审查合同时效性(尤其是医疗、科技类企业)
- 参考最新国标/行标(如本案参照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建立条款"日落机制":明确约定几年后自动更新
给企业管理者的行动清单:
✅ 合同起草时问自己:"门外汉能不能3秒看懂这条?"
✅ 重点条款必须"三重保障":加粗显示+单独说明+客户确认
✅ 每年做一次合同"健康体检",淘汰过时表述
✅ 业务人员话术培训:禁止说"这个不重要""都一样"
记住:好的合同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而是让双方都清楚规则。 本案中如果马某当初看清了"180天后必须留有严重后遗症才赔",可能就不会产生误解。对企业而言,清晰的合同反而能减少90%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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