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保证期间超期导致担保人免责-大冶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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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2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30日,湖北大冶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孙某兰(借款人)、郑某杰(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6%,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同日,某公司与郑某、张某全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郑某、张某全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孙某兰发放了10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因孙某兰、郑某杰未能按期还款,2020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到期日延至2021年11月30日,利率仍为6%。
展期到期后,孙某兰、郑某杰仍未还款。截至2024年12月15日,尚欠本金95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35493.28元。2024年6月5日,某公司在《今日大冶》刊登公告,要求借款人与担保人在5日内还款。因催收无果,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某公司要求孙某兰、郑某杰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但驳回了某公司要求郑某、张某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某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且登报催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核心风险提示:保证期间不是"摆设",企业务必重视!
这起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借款担保业务中一个致命误区:把保证期间当成了"可有可无"的条款,结果白白损失了担保保障!
什么是"保证期间"?简单说,就是您(出借人)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要债"的"有效期"。超过这个期限,即使合同写明"连带责任",担保人也能合法地"甩锅"不还钱。
本案败诉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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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计算错误:借款展期后,保证期间应从新的到期日(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三年,即到2024年11月30日。但某公司2025年1月才起诉,已超期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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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方式"踩雷":某公司虽然登报催收,但法院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只有在担保人"下落不明"时,才能通过报纸公告催收,且必须是"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今日大冶》只是地方报纸,根本不算数!
企业必知的3个防范要点:
✅ 定期"校准"保证期间:借款展期≠保证期间自动延长!展期后必须重新计算保证期间(从新到期日起算),并在财务系统中设置到期前提醒。
✅ 催收方式要"合规":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首选当面送达书面通知(让对方签收),次选邮寄(用EMS并保留凭证)。登报催收是"最后手段",且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担保人确实下落不明;②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
✅ 建立"担保台账":每笔借款担保业务都应单独建档,记录借款金额、到期日、保证期间、催收记录等关键信息。建议每季度核查一次,避免"过期作废"。
一句话总结: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法律术语,指不可中断、不可延长的固定期限),企业必须在期间内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主张权利,否则担保将"自动失效",切勿心存侥幸!
四、专业支持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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