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不引导业主合法维权将承担收费损失风险-大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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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物业公司因“小事”吃大亏。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提醒所有物业企业:业主拒交物业费时,若你只盯着催收却不管原因,法院可能直接砍掉你三成收入! 下面用大冶市这个案子手把手教你避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16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20日,余某(甲方)与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乙方)签订了《某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对某城市花园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计收。甲方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未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2023年6月1日,原告将其物业收费标准下调为1.65元/月/㎡。2015年11月30日,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将其名称变更为广东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多次变更,最终名称为某生活服务集团大冶分公司。被告辩称,其购买的房屋依据合同约定和开发商的沙盘展示,本应享受顶楼带天台的愿景,但收房后,某开发商不予理睬其诉求,要求物业建起分隔墙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余某支付某生活服务集团大冶分公司物业费3500.96元(原应支付5001.37元的70%),并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简单说:物业费被法院砍掉30%,违约金一分没拿到!
三、核心风险提示:物业企业必做的3件“小事”
这个案子看着是业主“赖账”,实则暴露物业企业的致命漏洞:业主和开发商闹矛盾,你当“甩手掌柜”不管,法院就让你“自担损失”!
法院原话点破关键:“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始终没有正确引导被告进行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权”。什么意思?
- 余某买房时被承诺“顶楼送天台”,收房后发现天台没隔墙,找物业解决。物业却冷冷一句“这是公共区域,不归我们管”,既不帮业主联系开发商,也不建议走法律程序,直接把人晾在一边。
- 结果业主赌气不交费,物业只会发催款单。法院一查:你服务有瑕疵!业主拒交费情有可原,物业费打折没商量。
企业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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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责任线,别当“背锅侠”
- 开发商承诺“送天台”却没兑现?这属于房屋买卖纠纷,和物业公司无关!
- 正确操作:在业主投诉时,当场出具书面说明:“此问题属开发商责任,建议您凭购房合同向某开发商或住建部门反映”,并留下沟通记录(比如签字回执)。
- 错误操作:口头说“不关我事”就完事——法院会认定你“未履行引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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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诉-引导”双通道
- 业主反映问题,先别急着催费。按这3步走:
✅ 第1步:24小时内上门核实(拍照留证);
✅ 第2步:判断是否属物业责任(如电梯坏了归你修,户型问题归开发商);
✅ 第3步:书面告知维权路径(例:“天台隔墙问题可向XX住建局投诉,联系电话XXX”)。 - 本案中若物业这么做,业主早去找开发商了,哪会拖8年不交费?
- 业主反映问题,先别急着催费。按这3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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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别“一刀切”,灵活处理保口碑
- 业主有合理诉求时,可协商阶段性优惠(如“您先交70%物业费,我们帮您对接开发商”),比打官司强百倍!
- 重点:所有协商必须签书面协议,注明“此优惠仅针对本次纠纷”,避免业主变本加厉。
血泪教训:物业不是“收费机器”,而是“矛盾缓冲带”。法院砍你30%费用,看似护着业主,实则是罚你“懒政”——明明能化解的矛盾,非拖到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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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后悔,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经营才能稳如泰山!
(注:本文案例已隐去敏感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