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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借款须谨慎约定利息违约金上限-枝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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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22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因生产经营需要,2021年2月17日,谢某(甲方)与枝江某元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集资协议》,某元公司以集资形式向谢某借款70000元,约定年利率6%,期限至2022年2月17日。2021年4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集资协议》,某元公司向谢某借款130000元,还款期限至2022年4月21日。两份协议均约定: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后,某元公司一直未还。2024年2月20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息。2024年5月23日,某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向谢某转账44400元;2024年7月16日,某元公司转账191600元,合计支付236000元。此前,2023年12月,谢某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2013年1月至2022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元公司支付2022年9-12月工资20800元。2024年5月23日,许某向谢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款135789元,定于2024年10月前归还。

谢某认为某元公司还应支付:余下未付利息3355.07元、违约金120600元、垫付资金78542元、欠条金额135785元,合计338264.07元。某元公司则认为双方借款纠纷已处理完毕,且欠条系许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 枝江某元有限公司支付谢某利息和违约金共计46493.81元;2. 枝江某元有限公司支付谢某欠款135785元;3. 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谢某负担1214元,某元公司负担1973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三个重要警示,简单来说就是"三要三不要":

一要明确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上限,不要以为写了就能全拿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当时为15.4%)。本案中,虽然《集资协议》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年化约18.25%),但法院只支持了总计15.4%的部分。很多企业以为在合同里写得越高越好,其实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根本不会支持,反而可能让员工觉得企业不诚信,引发更多纠纷。建议: 企业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LPR四倍,避免"画蛇添足"。

二要规范财务处理,不要混同个人与公司债务
本案中,许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虽然只签了个人名字,但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因为欠款包含垫付资金、工资等公司应付款项。同时,许某个人转账44400元也被认定为公司还款。关键点在于: 只要是为公司事务产生的费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通常代表公司。建议: 企业财务要严格区分公私账目,法定代表人不要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所有往来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并备注清楚用途。如果是个人借款,必须明确写明"与公司无关"。

三要保留完整证据链,不要口头约定或模糊记载
关于135785元的欠条,谢某前后两次提交的情况说明对款项构成说法不一,而某元公司能清晰说明包含垫付资金83756元、工资20800元和劳务费44239元(扣除借支13000元)。法院最终采信了某元公司的说法。问题出在: 欠条没有详细列明款项构成,导致争议。建议: 企业出具任何欠条、结算单时,必须详细列明每笔款项的性质、时间、依据,最好附上原始凭证编号。像本案中"经济补偿金62400元"这种已被仲裁驳回的项目,根本不应再出现在欠条中。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离职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2023年谢某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仍因安排其做事而产生44239元劳务费债务。员工离职后若继续为公司办事,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是劳务还是咨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或产生其他债务。

企业经营中,看似简单的"向员工借钱"或"垫付报销",若不规范操作,可能演变成百万元的法律纠纷。本案中某元公司本已支付236000元,却因细节处理不当,又被判额外支付18万余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情况:老板觉得"都是自己人"就放松了规范管理,等到纠纷发生才追悔莫及。其实防范风险不难,关键是要有"先小人后君子"的意识,在事情发生前就做好法律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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