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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后对客户投资损失不承担责任-枝江融资融券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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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案号:(2021)鄂0583民初20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8日,李某向长江证券某公司申请开设融资融券账户,通过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手写"本人已经详细约定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其确切含义,清楚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以及填写一系列审核表格后,长江证券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长江证券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同日,李某与长江证券某公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合同签订后,长江证券枝江某路证券营业部为李某开设信用账户,李某向该信用账户内投资部分担保物后,在证券交易平台进行多笔交易,其中对证券代码为150201名为券商B的证券存在多笔买入(买入时成交价格均在1.5元以上)。2015年8月,券商B价格暴跌(单股价格跌至0.5元以下),导致李某信用账户内担保比例不够,长江证券某公司根据合同关于强制平仓的约定,对李某信用账户内资产进行强制平仓清偿负债,经过平仓清偿债务后,李某融券信用额度降为-15648.5元。李某认为,长江证券某公司未如实提示"券商B"的交易涨跌信息,在证券B暴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存在过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6826.14元并清除账户负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江证券某公司已向李某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平台不承担对每支证券的具体信息披露义务,李某作为投资者应自行了解产品信息并承担投资风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风险揭示不能走过场,关键证据必须留痕

这个案例看似是证券公司赢了官司,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客户亏损时,企业能否免责,关键不在于有没有风险提示,而在于有没有留下"客户已充分理解风险"的铁证!

很多人以为让客户签个名就万事大吉,但法院真正看重的是:

  1. 风险提示是否"看得见、摸得着":本案中证券公司让客户手写"清楚认识全部风险",比单纯打印条款有力得多。试想,如果只是让客户在电子协议上点"同意",没有特殊标注和手写确认,败诉的可能就是证券公司了。

  2. 客户是否"真懂"而非"假懂":证券公司对李某做了风险测评(64分稳健型)和知识测试(100分满分),证明她具备投资能力。很多企业只做测评却不管结果,把高风险产品卖给保守型客户,这就埋下了大雷。

  3. 特殊风险要"特殊对待":券商B这种能涨跌90%的高风险产品,普通风险揭示书根本不够用!法院明确说:"每支证券的涨跌规则各不相同,投资者应自行了解"。这意味着对特殊产品必须单独提示,不能笼统说"投资有风险"。

  4. 操作全程留痕就是"护身符":从签约培训、风险测评到发送对账单,证券公司每一步都有记录。当客户说"没人告诉我"时,企业拿得出证据才能自证清白。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很多企业总觉得"客户都是成年人,亏了自己负责",但真打起官司来,法院首先查的是企业有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本案中如果证券公司拿不出手写风险确认书,结果可能完全相反。记住:在法律眼里,没证据的风险提示等于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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