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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分公司债务必须先用分公司财产清偿-枣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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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民终45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
2022年3月29日至6月21日,索某在枣阳某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购买钢材8次,总价116,533元。钢材送至枣阳某学校,由索某委托的李某龙代收。每次送货单均注明:“若非当时结算,须由收货方按票面价每天每吨另加4元支付”。索某和某乙公司(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共同投资枣阳某学校项目,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出资比例6:4,分红5:5),某乙公司还设立了枣阳分公司并由索某担任负责人。索某多次催款未果后,某甲公司起诉要求索某、汪某(索某妻子)、某乙公司及枣阳分公司共同偿还货款及高额利息。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

  1. 枣阳分公司先赔钱:分公司10日内支付116,533元货款及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
  2. 分公司钱不够,总公司补:若分公司财产不足,由某乙公司补足;
  3. 索某个人连带担责: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其他请求:汪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也不支持原主张的“每天每吨加4元”利息。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以为“分公司没钱就找总公司”,结果钱要不回来!

风险二:送货单“加价条款”印得再醒目,不提醒也白搭!

风险三:老板欠债≠夫妻共债,光有结婚证不够!

总结一句话:和分公司做生意,钱要盯着分公司账户收;违约条款必须“白纸黑字+对方确认”;老板欠债别幻想“坑了老婆”。稍有疏忽,百万货款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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