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必须有充分证据,不能仅凭主观怀疑-天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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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1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7月6日,余某俊为其所有的鄂R9号小型轿车在某甲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11日0时起至2024年7月10日23时59分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94801元。2024年4月18日14时43分许,案外人田某驾驶鄂R9号小型轿车在孝感市应城市镇村**乡村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冲进村民李某俊家鱼塘,造成车辆受损及树木、鱼塘毁损。同日,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俊联系武汉某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运至武汉客厅停车场,支付拖车、吊车及挖机费7126元。2024年5月30日,某甲财险公司向余某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随后,余某俊委托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4年7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为392818元,余某俊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元。诉讼中,某甲财险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评估,但后续又向鉴定机构出具《放弃鉴定申请说明》,导致鉴定机构退案。另查明,田某具备驾驶资质,系借用余某俊车辆时发生事故。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甲财险公司向余某俊支付保险赔偿金404944元(含车辆损失392818元、评估费5000元、拖车费7126元),二审法院驳回某甲财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怀疑客户骗保,但拿不出“实锤”证据,结果反而要赔40多万。某甲财险公司败诉的关键有两点:
- 怀疑不等于证据: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余某俊故意制造的(比如事故现场不符合常理、车辆事后快速转卖等),但只提供了主观分析和一份“驾驶员存在故意嫌疑”的鉴定报告。法院明确指出,这些材料无法证明骗保事实——就像你怀疑邻居偷了你家东西,但没监控或目击证人,报警也没用。
- 放弃权利等于认输:保险公司一审时申请重新鉴定车辆损失,却突然放弃鉴定。这相当于在法庭上说“我本来想查清楚,但现在懒得查了”,法院自然采信了余某俊提供的评估报告。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实际价值低于损失金额”,但自己算的折旧数据没提交证据,而余某俊的报告里392818元损失并未超过394801元的保险限额,法院直接认定合理。
给企业的3条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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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必须升级为“证据”再行动
企业遇到疑似骗保、违约等情形时,切忌凭感觉拒赔或撕毁合同。例如保险公司:必须收集监控视频、第三方鉴定、报警回执等能被法院认可的硬证据(注意: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受案回执”因未写当事人姓名被法院无视)。普通企业也一样——员工疑似泄密?先固定聊天记录、系统日志;客户疑似赖账?先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记住:法庭只认证据,不认“我觉得”。 -
别轻易放弃法律程序中的权利
本案保险公司犯了大错:申请重新鉴定后又主动放弃,等于把“证据话语权”拱手让人。企业遇到纠纷时:- 如果对对方提交的评估报告、鉴定结果有异议,必须全程跟进重新鉴定,哪怕结果不利,也要留下书面意见;
- 诉讼中收到法院通知(如证据交换、质证),务必在期限内响应,超时等于自动放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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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账再说话,避免“数字漏洞”
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实际价值低于损失”,却拿不出折旧计算的具体依据;而余某俊的损失金额392818元刚好卡在保险限额394801元内,显得很合理。企业日常经营中:- 涉及金额计算(如赔偿、退款、折旧),提前在合同中写清规则(例如“每月按0.6%折旧”);
- 对方提交数据时,当场核对原始依据(如本案若保险公司能证明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更低,结果可能不同)。
最后提醒:法律纠纷中,企业常因“图省事”“觉得对方理亏”而忽略细节,最终付出更高代价。如果您是企业主,担心类似风险,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能为您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支持——我们专注用通俗语言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规范操作流程,更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服务模式,让法律防护真正贴合您的经营需求。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余某俊”“田某”等人名及“武汉某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关键信息。
(本文解读基于2025年4月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