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质疑专业评估报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理赔难获支持-钟祥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钟祥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民终14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7日5时45分许,栗某驾驶车牌号为鄂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兴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阳线钟祥市柴湖镇牧原一分厂交叉路口(1776公里0米),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时,与常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R**的轻型自卸货车两车相刮,致鄂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失去控制,驶入公路左侧渠沟里,造成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8814**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栗某全部责任,当事人常某无责任。栗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R**的小型客车为任某所有,任某为鄂某车辆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4097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29日00:00时起至2024年12月28日24:00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任某为此支付鄂某车辆拖车费1300元。
另查明,栗某系任某应允的合法驾驶人,其驾驶的事故车辆鄂某
号牌小型轿车具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本案事故发生后,任某委托立某(湖北)资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立全丰评估[2024]第LQF202405014号评估报告书,认定鄂某号牌小型轿车以事故发生之日,即2024年4月7日价格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为45182元。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对任某提交的立全丰评估[2024]第LQF20240501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事故车辆鄂某号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并由一审法院委托,湖北某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华源评估[2024]第HYPG20240702082号评估报告,认定鄂某**号牌小型轿车于2024年4月7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36835元,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此开支评估费4614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判决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赔付任某保险金38135元(包括车辆损失36835元和施救费13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当企业对专业评估报告有疑问时,不能光“嘴上说说”,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否则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你。 比如保险公司上诉时说“施救费1300元太高了,行业标准才200元/公里”,还质疑“车辆损失评估36835元不合理,应该按全损算”。但法院一查:保险公司既没拿出行业标准的官方文件,也没证明评估报告哪里错了,最后只能败诉。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活教材”:

  1. 别凭感觉质疑专业报告:评估机构是双方共同选的,法院委托的,结论有法律效力。如果你觉得不对,得拿出新证据(比如官方行业标准、维修记录对比),而不是光喊“不合理”。
  2. 证据链要完整,别等出事才补:本案中,任某虽没立刻提供维修发票(因为车修好但没付钱),但专业评估报告+施救费发票+现场照片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企业平时处理合同、理赔时,一定要同步保存发票、清单、沟通记录——这些小细节,关键时刻能救命。
  3. 施救费等“小钱”别抠太狠:法院明确说了,施救费只要在“必要合理”范围内就该认。企业如果为了省几百元死扛,最后可能赔上诉讼费、利息,甚至信誉损失,得不偿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遇到类似纠纷——其实90%的败诉,都是因为证据没留好。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极高的性价比的法律顾问服务:您可先试用我们的风险排查工具,满意后再付款,全程零风险享受专业支持。别让一次疏忽,变成企业账上的“隐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