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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不能以实际用款人不同为由推责,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有效-钟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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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8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钟祥某宇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新还旧;借款金额1689999.97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2%;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2021年3月18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田某、王某,姚某、关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021年3月30日,原告将1689999.97元贷款转账至被告钟祥某宇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账户,载明"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3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钟祥某宇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25年2月7日,尚欠借款本金1664852.48元,利息182925.11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钟祥某宇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田某、王某、姚某、关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的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个致命陷阱,很多企业一不小心就掉进去:

陷阱一:钱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要我还?——名义借款人难逃责任!
被告钟祥某宇汽车公司辩称:“这钱其实是钟祥集瑞某瑞汽车公司用的,我们只是帮忙贷款,应该找实际用款人还钱。”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为什么?
关键点:借款合同是“签字画押”的法律承诺。只要企业作为借款人盖了章、写了名,不管钱最终转给谁,银行都有权直接找你追债。就像你帮朋友签了借条,结果朋友跑路,债主肯定先找你——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你的名字啊!
企业怎么办

陷阱二:担保人“过期不候”?——保证期间内起诉就有效!
担保人田某等人喊冤:“借款2022年3月就到期了,现在都2025年,早过担保期了!”但法院算了一笔账: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是“到期后3年”(到2025年3月30日),而原告2025年2月就起诉了——还在保质期内
关键点:保证期间不是“自动作废”,而是“权利保护期”。只要银行在这段时间内把担保人告上法庭,担保人就得认账。过期不告,才真正免责。
企业怎么办

血泪教训
企业常因“讲人情”“图方便”当名义借款人或随意担保,结果实际用款人跑路后自己替人填坑。本案中钟祥某宇汽车公司声称“政府帮忙贷的款”,却拿不出证据,法院根本不认——口头承诺不如一纸合同

给老板们的实操建议
1️⃣ 不挂名、不空转:拒绝“走账”“过桥”请求,真帮忙就让用款方自己签约;
2️⃣ 担保设红线:只给有抵押、有还款计划的项目担保,且必须约定“代偿后有权直接追偿”;
3️⃣ 证据链闭环:从签约、打款到还款,每一步都留书面记录(微信记录也行),手机存好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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