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 不影响抵押担保责任-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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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87民初10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登记在熊某2名下的位于松滋市【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松国用(2005)第××号】房产,系熊某2个人所有。因熊某2长期在外工作,不能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熊某2于2013年11月4日公证委托熊某1到相关部门办理如下事宜:一、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的还款、解押手续。二、以上述房地产做抵押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抵押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及相关事宜。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四、出售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过户等。五、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梅某、兰某夫妇准备以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坐落于松滋市(新星小区4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松国用(2010)第××号】做抵押,为熊某1(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53××××××××)向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因梅某、兰某不便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于2014年7月25日公证委托黄德芳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事宜:一、用上述房地产权利作抵押到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熊某1申请办理抵押借款手续;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的抵押登记手续;三、办理与上述抵押借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2014年8月21日,熊某1(也作为熊某2的受托人)、张某、梅某、兰某与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湖松农商抵字2014第0089号)。抵押人为熊某1、张某、熊某2、梅某、兰某,抵押权人为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在人民币3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与熊某1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银行保函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熊某1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018年9月30日,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某1、张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松农商金借字2018第71号),熊某1、张某向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9952元,借款期限11个月,年利率6.9%,逾期年利率10.35%。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第136-1号)项下借款。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熊某1发放贷款2999952元,用于归还2016年8月31日的借款。案涉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8月13日。借款到期后,熊某1、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2021年6月24日,熊某1、张某尚欠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452及利息150148.03元、罚息171872.33元,合计3312472.36元。
法院判决:熊某1、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90452元及截止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322020.36元,并从2021年6月25日起,以实际下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如熊某1、张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湖北松滋某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熊某1、张某、熊某2、梅某、兰某提供抵押的房产分别在720000元、460000元、182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重要法律问题:即使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原抵押担保仍然有效,担保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梅某和兰某在庭审中辩称,他们不知道借款是用于"借新还旧",认为这不应该享受抵押担保的保护。但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主债务人可以循环利用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这意味着,在约定的5年期限内,只要借款在最高余额300万元内,不论借款用途是新借款还是"借新还旧",抵押担保都持续有效。
对企业而言,这提醒我们在提供抵押担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了解"最高额抵押"的风险范围。最高额抵押不是针对单笔借款,而是针对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多笔借款。就像本案中,2014年签的抵押合同,竟然要对2018年的"借新还旧"借款承担责任。企业作为担保人时,一定要清楚自己担保的是"一段时间内"的"最高限额"债务,而不是单笔借款。
第二,"借新还旧"不等于担保失效。很多企业误以为,如果银行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即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原来的抵押担保就不适用了。但本案清楚表明,只要在最高额抵押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借新还旧"同样在担保范围内。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这种风险。
第三,增加债务人不必然加重担保责任。本案中,2018年的借款合同比之前的合同多了一位债务人张某,但法院认为这没有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因为增加了共同债务人,实际上可能降低了担保风险。企业在签署担保合同时,不要一看到合同主体变化就认为担保责任变化,要具体分析。
第四,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手续需谨慎。本案中,熊某2委托熊某1办理抵押手续,梅某、兰某委托黄德芳办理手续。如果委托不明确或手续不全,可能导致抵押无效。企业委托他人办理重要法律事务时,务必做好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并保留好委托公证书。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提供抵押担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最高额"、"期限"、"担保范围"等关键内容
- 了解"借新还旧"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不要被"用途不同"的说法误导
- 抵押登记信息要与合同约定一致,确保登记债权数额与实际担保额度匹配
- 如有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手续,必须进行公证,明确授权事项
- 定期关注被担保人的贷款情况,及时了解风险变化
企业作为担保人往往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却忽视了潜在的长期风险。一个"最高额抵押"可能让你在未来几年内对多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旦主债务人无法还款,你的抵押财产就可能被处置。所以,担保不是小事,务必三思而后行,必要时请专业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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