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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工程实际履行后企业仍需付款—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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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松滋某发公司(甲方)与松滋某输公司(乙方)签订荆州某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建荆州某项目所有土方开挖及回填、内转及外运、地下室(基坑),合同暂定价款5366000元。其中清表为0.6元/M2、抽水暂定为6000元包干、淤泥外运处理20元/M3等。

2018年1月8日现场签证单签证工程量为楼房249.6M2、挡土墙等,其中建设单位意见由费某于2018年1月30日注明"经工程部现场确认,地块一内确有以上障碍物及楼房未拆除,现有为土方单位拆除……以上工程量属实,拆除以上建筑物是否予以结算,请成本部审核"。同日费某在另一张现场签证单上注明"经现场确认,地块二内确有两栋楼房未拆除……以上工作量属实,是否予以结算,请成本部审核"。

2018年3月10日-12日换填、砖渣工程均有费某签字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2018年3月18日双方盖章确认地块一、地块二符合场地移交标准。2018年7月23日双方人员在收方图上签字确认换填范围。2019年7月27日双方通过工程洽谈纪要确定云鹤路修建由松滋某输公司施工。2020年11月15日,双方盖章确认碧桂园土石方工程验收表,列明各项工程量。2022年2月18日,松滋某输公司向松滋某发公司提交项目开发前期工程结算定案申请表,确定合同结算金额为5256972.80元,并备注"合同范围内的回填工程尚未全部完成,本次定案中申请为分阶段结算定案"。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确认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

双方确认松滋某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31275.52元。经司法鉴定,荆州某土石方合同外工程价款为460324.25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松滋某发公司向松滋某输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932.53元及利息(从2025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
  2. 支付鉴定费5000元;
  3. 驳回松滋某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合同外工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暴露了一个企业常见却极易被忽视的风险——口头或临时安排的"合同外工程",即使没有签补充协议,只要实际履行且双方确认工程量,企业仍需付款。松滋某发公司以为"没签合同就不算数",结果法院依据现场签证单和鉴定意见,判其多付了46万元。更讽刺的是,他们曾以"对方没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开票只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隐形陷阱"

1. "先干活后补单"的签字游戏
案例中,现场签证单上费某只写"工程量属实,请成本部审核",却没明确说"同意结算"。这种模糊签字就像埋了颗雷——企业以为只是确认事实,对方却当成了付款依据。
防范建议

2. "部分结算"埋下的大坑
松滋某输公司在结算申请表上备注"回填工程未完成,本次分阶段结算",结果松滋某发公司吃了大亏——法院据此认定未结算部分仍需付款。
防范建议

3. 拿"没开发票"当拖欠借口
松滋某发公司辩称"对方没开发票,所以我不付款",但法院直接驳回:施工方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开票只是次要义务。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递发票就拒付餐费!
防范建议

特别提醒:监理签字≠公司认可!

本案中,费某作为建设单位人员签字,但备注"请成本部审核"。很多企业误以为监理或现场人员签字就代表公司认可,其实只有成本/财务部门签字才具结算效力。下次看到"工程量属实,请领导审批"这类签字,一定要追问:公司最终是否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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