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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扣留承包商结算款抵工伤赔偿将败诉-阳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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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10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2日,任某与阳新某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某某档口经营协议》和《某某档口安全管理协议》,《某某档口经营协议》约定阳新某乙有限公司将阳新某校食堂号窗口承包给任某经营,经营期限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阳新某乙有限公司每月按任某总营业额的20%提取管理费;阳新某乙有限公司代收回任某营业款在扣除管理费及税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于每月15日将上月款项按结算数额返还给任某;双方同意设立食堂经营管理风险保证金50000元,由任某在签订协议前一次性支付,用于抵扣应由任某承担的经济和管理责任;因任某经营而产生的债务由任某自行承担,阳新某乙有限公司代为承担的,任某应全额返还。《某某档口安全管理协议》约定任某在经营期间出现员工伤亡等情况,由任某负全责,阳新某乙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2023年7月15日,双方续签协议,经营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14日。

2023年5月6日,任某档口雇佣的员工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因任某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死者家属以阳新某乙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2024年7月5日,经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阳新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80万元。该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任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将任某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的结算款129698.13元强行扣留。任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阳新某乙有限公司向任某支付结算款129698.13元,但驳回了任某主张的利息赔偿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不能"先斩后奏"扣钱,法律风险高得吓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就算合同写了"事故由承包商全责",企业也不能直接扣留对方的结算款!

为什么?打个比方:你借朋友10万元,约定他月底还钱。结果他儿子摔伤花80万,他二话不说从你借给他的钱里扣了10万——这合理吗?法院说:不行!你俩的借款关系和他儿子的医药费是两码事,他得另走法律程序追偿,不能私自"抵账"。

企业常犯的错误有三个:

  1. 误以为"合同写了就万事大吉"
    比如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员工伤亡由任某全责",但法律认定:企业作为法定用人单位,必须先向员工家属赔偿(这是国家强制责任!),再通过合法途径向任某追偿。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2. 用"扣钱"代替法律程序
    阳新某乙公司觉得"反正任某该赔钱",就直接扣结算款。但法院明确指出:企业没有执法权! 就像警察抓小偷不能自己判刑一样,企业再有理也得走起诉、仲裁等正规程序。

  3. 忽略承包商资质风险
    任某是个人,根本没资格当"用人单位"。企业把食堂档口包给他,等于埋了颗定时炸弹——出事后企业必须兜底赔偿,再费时费力去追讨,80万赔款中可能只追回12万,血亏!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发包前查"身份":只和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合作(比如"武汉智某有限公司"),绝不包给个人!个人承包=企业自担用工风险。
风险转移要"落地":在合同中强制要求承包商购买足额工伤保险,并将保单作为付款前提;5万风险保证金要明确"优先用于支付工伤赔偿",避免模糊表述。
出事后走"正道":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先依法赔偿,30天内立即向承包商发书面追偿函,同步收集用工证据(如工资记录、排班表),通过诉讼快速锁定债权。

记住:合同是纸,法律是铁。企业图省事"私了",反而会输官司+赔钱+担责,三重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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