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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挂靠经营需谨慎避免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阳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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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8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2日12时56分许,被告胡某驾驶鄂BT**小型轿车从阳新县兴国镇立交桥方向沿兴国大道往李家湾方向行驶,至阳新县道老公安局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和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杨某、陈某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7月18日,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02221**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陈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被送往阳新某医院、黄石某医院住院治疗59天,诊断为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骨折、偏瘫等。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胡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被告某丙保险公司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用。2024年1月20日,杨某因伤死亡。2024年1月26日,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4)病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经临床治疗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长期卧床,抵抗力低下,肺部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后被告胡某赠与杨某家属12.6万元(含垫付的医疗费用在内),取得后者谅解。2024年4月30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交通肇事致人一死一伤,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另查明,事故车辆系胡某挂靠于阳新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事故发生时,胡某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事故车辆鄂BT****小型轿车有合法有效的行车证,并在某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还查明,死者杨某出生于1958年12月25日,生育二子陈某乙、陈某,现均已成年并具有劳动能力。陈某乙决定不参加诉讼,案涉赔偿款均归原告陈某所有。作为伤者陈某的监护人,陈某明确表示不需要在交强险中为陈某的损失预留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某丙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842172.8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关键教训:企业作为车辆挂靠方,可能“无辜”卷入赔偿漩涡!
这个案例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对企业主来说暗藏大风险:阳新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企业)虽然没直接开车,却因车辆挂靠关系被列为被告。法院虽判决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企业仍可能面临诉讼成本、商誉损失甚至先行垫付压力。为什么?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挂靠经营中,挂靠企业要对车辆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哪怕实际车主是胡某,挂靠协议约定“赔了可追偿”,但出事时企业必须“先扛责”。

企业最易踩的3个雷区:

  1. 挂靠协议“形同虚设”:企业以为签了“事故责任由车主承担”的协议就高枕无忧,但法律上,受害者可以直接告企业。本案中某乙公司辩称“可向胡某追偿”,但法院没直接处理,企业还得应诉、耗时间。
  2. 保险买得“不够用”:商业险只保200万,万一伤亡更重(比如多人重伤),超出部分企业要自掏腰包。本案损失86万没超保额,但现实中超赔案例屡见不鲜。
  3. 车辆管理“睁只眼闭只眼”:挂靠企业常忽略检查车主驾照、车况。本案胡某证件齐全躲过一劫,但如果证件过期或车辆带病上路,企业可能被认定“管理失职”,保险公司拒赔,损失全得自己扛!

企业自救指南:3招守住钱袋子

记住:挂靠不是“甩手掌柜”生意!企业省下管理功夫,可能换来百万赔偿。定期自查车辆合规性,比事后打官司划算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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