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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风险-应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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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981民初19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7年4月,方某到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7月离职后于2011年7月再次到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736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为方某缴纳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23日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产,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方某于2020年5月6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2020年9月1日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应劳人仲案字[2020]024号裁决书,裁决:方某在2007年至2010年6月、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与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方某其他仲裁请求。方某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方某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方某与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2007年4月至2019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68元;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是因为"经营困难",也必须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应城市恒某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要赔3万多元?关键点在于:

  1. 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能"选择性"缴纳:公司只给方某缴纳了2010-2012年的社保,2013年后就停止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认定,从2007年4月到2019年10月,方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1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35568元)。

  2. "经营困难"不是不缴社保的借口: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公司经营不好就可以不交社保,这是大错特错!经营困难可以与员工协商,但不能单方面停止缴纳社保。本案中,公司以"经营困难停产"为由解除合同,反而要支付更多补偿。

  3. 员工"离职又回来",劳动关系重新计算但社保责任不变:方某2010年7月离职,2011年7月又回来工作,公司错误地认为这是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不补缴之前的社保。实际上,每次重新入职都是独立的劳动关系,但新关系建立后,公司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

  4. 企业声称员工"去了其他公司",必须有确凿证据:公司辩称方某从2018年8月起为另一家公司工作,但拿不出充分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到2019年10月。这意味着经济补偿年限更长,赔偿更多。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记住:社保支出是企业的必要成本,省下的小钱可能带来大麻烦。一次劳动仲裁或诉讼,不仅可能要补缴社保,还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甚至承担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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