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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等于个人还款责任-麻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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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59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4月,湖北省麻城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向郑某借款。郑某同意后,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麻城市某石业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向该公司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郑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打款170万元(包括100万元和70万元两笔);于2018年4月16日通过郑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打款100万元。以上四笔款项总计300万元,每笔银行回单均注明“借款”。该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郑某出具借款协议,注明“麻城市某有限公司向郑某个人借款300万元整,月息1分,其中100万元到款后十天归还,其余200万元两个月后归还”,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协议上签名。后因该公司未还款,2023年8月16日,刘某与郑某结算后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本息442万元(本金300万、利息192万,已付50万),承诺分期还款:“10月1日前还50万,2023年12月31日前还100万,2024年12月31日前还清,余款按银行利息计算”。刘某在还款人处签名。但该公司和刘某未履行还款计划,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湖北省麻城市某有限公司需向郑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23年8月16日的利息142万元;自2023年8月17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驳回郑某要求刘某个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提示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见的“坑”,咱们用大白话聊聊怎么避雷:

  1. 老板签字≠老板掏钱,必须写清楚!
    刘某作为公司老板,在借款协议和还款计划上都签了字,但法院为啥不让他个人还钱?关键就两个字:没写明白!协议里只写了“公司借款”,还款计划里刘某签的是“还款人”,但没写“本人刘某自愿和公司一起还钱”。法律上这叫“债务加入”,必须白纸黑字说清楚,否则就是公司的事,和老板个人无关。
    企业注意:如果想让老板或高管个人担保(比如借钱时多一层保障),合同里必须单独加一句:“本人XXX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别图省事,一句话能省大麻烦!

  2. “按银行利息”这种话,坑死人!
    还款计划里写“余款按银行利息计算”,听着挺合理吧?结果法院按最低标准(LPR 3.45%)算利息,而原来约定的月息1分(年化12%)直接打对折!因为“银行利息”太模糊——到底哪家银行?什么利率?法律只能按最保守的算。
    企业注意:写合同时,利息、时间、计算方式必须具体到数字!比如“月利率1%,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别用“市场利率”“银行标准”这种虚词,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3. 官司太多?可能被“提前要债”!
    公司因为其他案件在法院“排队执行”,财务状况恶化,郑某就急了,直接要求“现在就还全部钱”,法院还支持了!这叫“不安抗辩权”——债权人看你快没钱了,有权提前要债,避免钱打水漂。
    企业注意:平时少留“黑历史”!及时处理小纠纷,别让官司堆积。财务要透明规范,避免公开信息显示“快破产了”,否则可能被债权人“逼宫”,打乱经营计划。

总结一句:企业借钱不是打个借条就行,主体要清、条款要细、信用要稳。否则,公司债务可能扯上个人,高利息变低利息,甚至被突然催债,血亏还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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