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仍需赔付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 - 麻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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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民终6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乙公司位于湖北省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中部麻城石材产业园区,于2014年11月3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石材及石材工艺品加工、销售等。2020年8月31日,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0000元。保单特别约定:附加残疾赔偿比例为:一级100%,二级80%……六级伤残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医疗费用扣除绝对免赔额100元后按100%支付;误工费用以医疗机构证明的实际休息天数计算,100元/天,免赔5天。案涉伤者赖某苛(1976年4月3日出生)包含在该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中,职务为装载机操作员。2021年4月4日上午,赖某苛在为某乙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被送至麻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61675.85元,该费用由某乙公司支付。2021年5月13日,麻城市某医院出院诊断: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肋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一个月后复查颅脑CT,五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2021年11月1日,经黄冈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苛患有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2021年11月8日,经麻城市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赖某苛重型颅脑损伤并L1椎骨折,评定后期医疗费37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评定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20日。2022年8月1日,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评估赖某苛伤残程度为六级。2022年8月24日,某乙公司与赖某苛在麻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除已支付前期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赖某苛各项工伤以及用工赔偿和补偿金360000元整,双方纠纷一次性了断,并约定了收款账户。某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2年8月24日支付11万元,2022年9月15日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7日支付7万元,2022年11月13日支付4万元,2022年11月20日支付4万元,合计已向赖某苛支付了36万元赔款。《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索赔,在某甲公司要求下,赖某苛委托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2年10月13日,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评定,赖某苛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构成八级伤残;其开颅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硬脑膜修复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其右侧第6、7、8前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赖某苛所受损失构成八级伤残。2021年4月4日事故发生后,某乙公司即向某甲公司报案,并陆续向某甲公司提交了若干理赔所需材料,直到2023年12月21日某甲公司既未理赔,亦未将某乙公司交纳的资料退还,某乙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624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100000元、医疗费用50000元、误工费12400元)。某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保险条款中"如确定为伤残的,保险人按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的约定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的"失误",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是硬性要求,没做到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核心风险点在哪里?
某甲公司认为,既然已经支付了伤残赔偿金,根据保险条款就应扣除误工费。这个想法看似合理,但问题出在——保险公司没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企业明确说明了这条"扣除误工费"的规定。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因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免责条款就等于一张废纸!
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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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保人(企业):
- 签保险合同时,不要只看保额和保费,一定要仔细阅读"特别约定"和"免责条款"部分
- 要求保险公司对关键条款进行口头解释,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微信记录等)
- 收到保险单后,立即核对保险公司是否提供了完整的条款说明
- 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案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避免像本案中某甲公司拖延三年不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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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保险公司、供应商等):
- 对于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必须用加粗、加大、不同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
- 最好让对方在该条款旁单独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
- 保留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比如让客户在投保单上手写"本人已知晓免责条款内容"
- 别以为"客户签了字就算同意",法院会审查你是否真正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签合同时太着急,出事了才后悔"。本案中,如果某甲公司当初在投保单上让某乙公司单独签个字确认"已知晓伤残赔偿将扣除误工费",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一个小动作,就能避免12400元的损失!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购买保险前,让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
- 建立合同审核流程,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双确认"(书面+口头)
- 保留所有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记录,至少保存5年
- 发生事故后,不要因保险公司拖延而放弃主张权利,本案中某乙公司坚持了两年多最终获胜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但会给认真履行义务的企业撑腰!保险公司尚且因一个小疏忽损失上万元,普通企业更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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