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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也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 - 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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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民终35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麻城市某金属制品经营部系2023年2月17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林某伍,经营范围:金属制品销售、修理、建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劳务服务等。麻城市某石业工艺有限公司系2010年11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2023年2月初,某石业公司将石材中切加工车间发包给某金属制品经营部的经营者林某伍,双方未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某石业公司每月根据林某伍承包车间的加工量核算加工费和材料费后,将款项转账到**,再由林某伍以某金属制品经营部名义向某石业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林某伍收到款项后,按工人加工量核算工资并发放。承包期间,林某伍建立"2024红外线中切工作群"管理工人,发送工作要求、工资发放等信息。2023年2月13日,姚某军经林某伍介绍到车间上班并加入工作群,工资由林某伍发放。2024年1月3日,姚某军工作时受伤住院22天。姚某军上班期间,两公司均未与其签劳动合同或办社保,仅某石业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协商赔偿未果后,姚某军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金属制品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该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某军与某金属制品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某金属制品经营部的上诉。

三、企业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你以为"超范围经营"就能甩掉劳动责任?法院说不行!

这个案子最让人意外的是:某金属制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上明明没有"石材加工"项目,经营者林某伍也强调"我们只做金属制品",但法院还是认定他们和姚某军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关键点一:经营范围≠劳动关系"免死金牌"
企业常误以为:"我的营业执照没写石材加工,招人干活就不算劳动关系"。但法院明确指出:超出经营范围属于工商管理问题(比如可能被罚款),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像你开餐馆没办卫生证,不代表顾客在你店里摔倒你就不赔钱。本案中,林某伍用经营部名义开发票、管工人、发工资,实际业务就是石材加工,法院自然认定这是经营部的"业务组成部分"。

关键点二:微信工作群成了"送命题"
林某伍建了个"2024红外线中切工作群",天天在群里布置任务、发工资——这恰恰成了认定劳动关系的铁证!法院认为:只要企业对员工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决定你干啥、何时干、给多少钱),哪怕没签合同,也算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很多老板用微信管工人图方便,却不知聊天记录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关键点三:发包方以为"一包了之",结果自食苦果
某石业公司把车间包给林某伍,以为"出事找承包方就行"。但若承包方没资质(比如本案个体户无石材加工许可),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相当于你把装修包给无证施工队,工人摔伤了还得你赔。

企业必做的3个风险防范动作

  1. 经营范围必须"名实相符"
    如果实际做石材加工,赶紧去工商部门增项!不要心存侥幸——业务内容以实际经营为准,不是看营业执照写什么。就像本案,法院直接看"你到底在干什么活",而不是"营业执照写了什么"。

  2. 外包业务必须"验明正身"
    发包前查清对方资质:

    • 个体户/公司是否有相关经营许可?
    • 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比如建筑、矿山行业必须持证)
    • 必须签书面合同!写明"承包方自行承担用工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3. 管工人别用微信"留证据"

    • 避免用企业微信/钉钉群直接指挥工人("今天加个班""这个尺寸不对重做");
    • 如果是外包团队,让承包方自行管理,发包方只验收成果;
    • 所有沟通留痕:重要指令通过邮件或正式通知,避免微信语音"说不清"。

小提醒: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本案某石业公司买了雇主险,但因劳动关系被认定在经营部,保险根本不管用。真要规避风险,必须先厘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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