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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收到款项即时生效 付款后合同即有效-丹江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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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10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3日,白某以2000万元购买丹江口某实业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中院申请执行的(2015)锡中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的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的执行债权,丹江口某实业公司将以上剩余债权转让给白某。当天,丹江口某实业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代表公司(债权出让人)与白某(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三、付款方式白某购买某丙公司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的执行债权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某丙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白某将贰仟万元整打入某丙公司指定账户。(农业银行北京洛克时代分理处,杨某,6228490018003945870)某丙公司收到此款项债权转让协议即时生效"。

2021年3月25日,白某通过银行柜面向杨某转账1500万元。后白某通过网上银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杨某转账250万元,2021年9月13日转账100万元,2021年9月14日转账100万元,2021年9月15日转账50万元,以上合计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丙公司收到此款项债权转让协议即时生效",白某已分多次支付全部2000万元,生效条件已成就。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确认白某与丹江口某实业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丹江口某实业公司负担。

三、企业如何避免"付款后合同仍无效"的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明明付了钱,却可能因合同条款设计不当导致交易无效!核心教训是——合同约定"收到款项即时生效"不等于"当天必须付清",但企业若不注意细节,很可能陷入"钱给了合同却没效"的困境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即时生效"条款的致命漏洞
    案例中协议写"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2000万元",但白某实际分6个月才付完。幸好协议同时约定"收到款项即时生效",法院才认定合同有效。但现实中,如果只写"签订当日付清否则无效",而买方晚付一天,合同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企业应对

    • 永远别用"签订当日"这种死板表述,改成"白某应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丹江口某实业公司收到款项后本协议生效"
    • 明确宽限期:"逾期超过3日未付清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 钱打到个人账户=埋雷!
    本案指定将2000万元打入法定代表人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对公账户)。这带来三大风险:

    • 若杨某挪用资金,公司可狡辩"没收到钱"(本案被告最初就不配合变更执行人)
    • 公司换法定代表人后(2023年4月变更),新老板可能不认前任的个人收款
    • 税务稽查时,个人账户收大额款项易被认定为偷税
      企业应对
    • 所有合同必须写明"款项汇入公司对公账户: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
    • 遇对方要求打到个人账户的,99%是陷阱!立即终止交易
  3. "付完钱就万事大吉"的错觉
    白某付清2000万元后,多次要求丹江口某实业公司协助办理执行变更手续,但公司拖延。如果白某没保留转账凭证,或没及时催告,很可能钱打了水漂。
    企业应对

    • 付完款立即索要《收款确认书》(盖公司公章)
    • 债权转让后3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保留邮寄回执)
    • 用银行转账代替现金支付,电子回单比收据更有力

给企业的实用自查清单:

✅ 翻出你最近签订的合同,检查是否有"即时生效"但未明确宽限期的条款
✅ 核对所有收款账户——是否100%为公司对公账户?
✅ 大额交易后是否3日内取得书面收款确认?
✅ 债权/资产转让后是否及时通知相关方?

特别提醒:本案中丹江口某实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公司是独立主体)。很多企业误以为"老板换了旧账就清了",这是致命误区!公司股权、法人变更,既往合同义务一分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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