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随意代偿他人债务可能无法全额追回-长丰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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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14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6日,王某与合肥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由某乙公司从王某处购买PE原材料颗粒。合同签订后,王某按合同约定将货物提供给了某乙公司。2017年1月11日,某乙公司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注明欠款为397450元。其中347450元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剩余50000元在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2017年3月1日,某乙公司与鲍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注明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上述货款项下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6月7日,某乙公司与鲍某向王某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2017年7月11日合肥某甲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徽通过银行转货款100000元给王某。2017年7月17日,王某与某甲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由某甲公司从王某处购买PE原材料颗粒。该合同第六条后段注明:另有原先某乙公司未付货款297450元,两年内全部付清(2019年7月16日前),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王某诉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皖08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货款297450元,某甲公司、鲍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甲公司不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皖08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某货款297450元,鲍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某甲公司支付上述货款297450元、诉讼费5762元、执行费4531元,合计307743元。长丰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383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2017年7月11日某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徽通过银行转货款100000元给王某认定为某甲公司代某乙公司向王某支付的货款。
另查明,某乙公司系由张某某与吴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张某某持股85%,吴某某持股15%,2019年3月18日股东变更为赵某占股100%,该公司已于2022年2月28日被吊销。
再查明,长丰县人民法院根据陈世玉的申请,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皖0121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法院最终判决: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代偿款4077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7743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按LPR一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鲍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重大风险。合肥某甲公司只是好心替其他公司"搭把手",结果却要自己掏出40多万元,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追偿权,但整个过程耗时数年,耗费大量精力。
核心风险点:债务加入的"坑"
企业最常见的错误就是轻易承诺"我来帮你还"。本案中,某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承诺为某乙公司未付的297450元货款承担责任,这就是典型的"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不同于担保,一旦加入,你就成了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你要钱,而你事后向原债务人追偿可能面临重重困难。
法院明确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是因其债务加入行为,甲公司可依照不当得利等规定,要求乙公司在甲公司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予以返还。"这意味着,如果你没有在债务加入时明确约定追偿权,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法律保障力度大大降低。
三大关键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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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可能变成"冤大头":某甲公司先是让原法定代表人转账10万元,后来又在销售合同中承诺为某乙公司欠款297450元负责,看似帮忙,实则让自己陷入债务泥潭。企业间帮忙还债前,一定要书面明确是"代为支付"还是"债务加入",前者可以全额追偿,后者则风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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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后追偿的"黄金窗口期":某甲公司代偿后拖延了数年才起诉,如果某乙公司没有破产,可能还能追回;但某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导致某甲公司向股东追责的诉求被驳回。企业代偿后务必在3个月内启动追偿程序,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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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制的"双刃剑":某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全是认缴,股东实际未出资。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虽然理论上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本案因公司已破产,追责程序被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导致某甲公司无法直接向股东追偿。企业在与新客户合作时,一定要查清对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避免与"空壳公司"交易。
企业实操建议:
- 签任何承诺还款的文件前,务必让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明确标注"本承诺仅为代为支付,保留全额追偿权"
- 代偿后立即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确认函,列明代偿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 对于大额代偿,应同步办理担保手续(如抵押、质押),切勿仅凭口头承诺
- 定期查询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重点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公司是否被吊销或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经营中,"帮忙"也要讲规矩。看似简单的债务代偿,背后可能暗藏法律陷阱。一个不留神,40万元的"好心"可能换来数年的诉讼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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