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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牌变更未及时申报价款视为不调整-无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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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225民初46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4月25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就污水处理厂及白玉池泵站设备采购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并确定招标控制价为1600万元,同年6月24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价格12751175.30元投标。同年8月10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及白玉池泵站机电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工程的自动控制、电气、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联动试车、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工期180天,其中试运行90天,合同价款12751175.30元。

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1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工,其《开工报告》中载明合同日期180天,同日监理单位向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0日至次年7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22次对钢管材料、型钢材料等设备向监理单位申请予以审核并附产品合格证书,监理单位均出具"经检查上述工程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准许进场,同意使用于拟定部位"或"设备外包装完好,无受潮、破损现象,产品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合格证、说明书齐全,经检查合格"的审查意见;自2017年12月至次年5月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38次向监理单位申请对电线、电缆导管及电气、管道等设备安装工作予以审查和验收,监理单位均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2018年8月10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同年8月21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水质检测,10月12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止10月11日该项目已完成(含运行3个月)符合退付履约保证金条件,申请退付保证金,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同意并退还。11月28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对全部货物(设备)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并依约提供《竣工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12月4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盖章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2019年7月17日根据无为县政府政办(2014)33号文件关于"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会同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成立验收组对案涉工程再次验收,验收专家组认为现场部分设备、材料的品牌与投标文件不符,施工方未提供与设计院或工程师签订的变更确认文件,以及存在设备、施工不到位等问题,故作出本次验收不通过的结论。同年9月5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函给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要求在组织再次验收之前依约不得使用,如业主方继续强行使用设备进行运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

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更换部分品牌等相关事宜向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为:由于土建方施工延迟,到2017年底尚未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建设,在环保督查的要求下,我单位从大局出发,于2017年10月做进场准备,同时进行了设备的订货采购,于2017年11月底正式进场施工。因为时近年底,各地环保要求任务紧,全国各环保设备厂都处于加班加点负荷生产状态,设备供货周期相应延长,为赶进度完成环保督查时间表要求,我单位积极与业主方和供货方紧急磋商,在征得业主方的同意情况下,在设备品牌选择上采用供货交货期短,且规格、参数、性能等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原告监理单位意见为:经审查,现场情况属实,但须专家论证同意。设计单位意见为:经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设备资料以及监理相关验收资料与设计图纸设计规格、参数进行比对,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要求,品牌更换等其它事宜由业主等单位确认。

2019年12月14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对案涉工程采购与安装验收会,专家组认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近期10000m3/d,目前运营基本正常,日均处理量6000-7000m3/d,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且施工单位提交的设备资料与施工图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要求,遂作出验收通过的验收结论。

关于合同范围外增项工程事实:2017年12月8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因污水处理一期厂区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及白玉池泵站设备采购项目未衔接好,向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设备中标方承接设备漏项建设的函》,请其承接设备漏项建设项目,2018年8月16日、8月24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向无为县发改委具函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及白玉池泵站设备材料价差调整以及部分清单漏项进行变更,要求材料价增加5653464元、管道经第三方造价公司测算价格约为955000元及两只套筒阀清单编制漏项预计增加38600元,总计增加造价约6647064元。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要求并实际施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于其建设后出具《高沟污水处理厂厂区管网漏项清单》,载明厂区各管线中各钢管、弯头等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单价,确认实际增加造价955005.712元,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盖章。

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陆续支付给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238万元,2019年6月26日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与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代表杨某标、第三方公司签订《关于污水处理厂中控设备维修三方协议》,约定由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第三方公司20万元,所付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当天杨某标出具《借条》借到20万元。

2016年9月16日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厂及白玉池泵站设备采购项目分包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要求返还差价等所有诉讼请求;无为市某沟镇人民政府需支付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607.81元及利息;驳回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警示:设备变更不申报,差价损失自己担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备品牌更换后不及时申报价款变更,很可能被视为不涉及价款调整,导致企业白白损失差价

具体来看,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因环保督查要求和土建延迟,更换了部分设备品牌,虽然事后得到了业主和监理的认可(监理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确认"现场情况属实"),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变更确定后30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价款报告。结果,当业主主张返还因品牌更换产生的差价时,法院直接认定"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想:"我跟业主口头说好了,监理也签字了,为什么还不行?"问题就出在这里!口头约定和监理签字只是证明了变更事实,但价款变更必须走正式程序。本案合同明确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0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0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企业没走这个程序,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调整价款的权利。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变更必须"先申报,后施工":工程中任何品牌、规格、数量的变更,即使得到业主口头同意,也要立即准备书面变更申请和价款报告,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本案是30天)提交给业主或监理,并保留提交证据(如签收回执、邮件记录)。切记:口头同意不等于价款自动调整!

  2. 建立变更管理台账: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员,对每个变更事项建立台账,记录变更内容、申请时间、审批状态、价款调整情况等,避免遗漏或超期。

  3. 增项工程及时确认:本案中,对于合同外的增项工程,业主出具了《漏项清单》并盖章确认价格,法院最终支持了这部分款项。企业承接增项时,务必让业主出具书面确认单,明确工程量和单价,避免后期扯皮。

  4. 验收程序要合规:对于政府项目或大额项目(如本案1000万元以上),要了解并遵守特殊验收规定。本案中业主自行验收虽被质疑,但因后续通过正式验收且已实际使用,最终被法院认可。建议企业在项目完工后,主动提醒业主按规组织验收,避免验收程序瑕疵。

  5. 分包管理要到位:本案中,总包方(哈尔滨某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包方(安徽某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有部分设备未到位,仍需从总包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总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和履约情况符合要求,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责任。

一个小细节决定大利益

本案中,企业更换设备品牌是为了赶工期、保质量,本意是好的,却因未走价款变更程序损失了100多万元。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都是熟人,走个形式而已",或者"工期紧,先干完再说",结果等到结算时才发现"干活多却拿不到钱"。

记住:合同是企业的"护身符",程序是企业的"保护伞"。再紧急的工程变更,也要抽出时间走完程序。这笔"程序账"必须算清楚,否则损失的可能是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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