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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签订新合同不等于对原合同违约的全面补偿-桐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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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民终11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4月3日,桐城某建设公司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桐城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公开挂牌招租。2020年4月15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举办桐城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租项目评审会,经过评审会审核,北京某科技公司被确定为承租方。
2020年4月16日,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2020年4月17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成交确认书》上盖章备案。双方随后签署了《桐城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桐城某建设公司将约有3161个停车位交付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其中A类区域3条道路342个停车泊位已符合收费条件,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1日起启动停车泊位管理及收费工作。租赁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共两年。北京某科技公司按约支付了50万元履约保证金。

由于合同约定的城区智能化停车泊位管理系统无法实施,导致《桐城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0年7月28日,桐城某建设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全资设立的桐城市易创智慧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城区内8个停车场交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收费和管理,报酬为收费额税后的50%。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停车场管理期间获得经营收益786576.24元。

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桐城某建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9万余元和预期收益损失4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桐城某建设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签了新合同≠放弃追究老合同的违约责任!很多企业以为"既然继续合作了,之前的损失就一笔勾销",结果吃大亏。

风险一:新老合同混为一谈,损失索赔无依据

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桐城某建设公司签了两份合同:

一审法院错误认为:"新合同就是对老合同违约的补偿"。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两个合同完全独立!老合同违约该赔还得赔,新合同赚的钱不能自动抵扣老合同的损失。就像你租商铺开饭店赔了钱,房东不能说"我让你免费摆摊卖烧烤,就算补偿你了"。

企业怎么做
✅ 如果新合作是为补偿老合同损失,必须在新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本协议签订是因甲方在《XXX合同》中违约,特此补偿乙方XX万元"。
❌ 千万别口头说"以后合作弥补",法院不认!

风险二:拖延主张权利,证据链断裂

北京某科技公司从2020年5月就知道老合同没法履行,却等到2023年才起诉。期间既没发书面催告函,也没保留关键证据:

结果法院认为:损失证据不足+自己扩大损失(明知合同履行不了还继续花钱),所以119万索赔只支持20万。

企业怎么做
✅ 发现合同可能违约时:
① 立即发书面函件要求对方整改或赔偿;
② 保存所有采购合同、付款记录、现场照片;
③ 停止不必要的支出(如本案中明知系统无法实施还继续采购设备)。
❌ 别因"还要继续合作"就忍气吞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风险三:口头承诺当真,关键条款缺失

老合同里只笼统写"乙方承担设备维修费、人工费等",却没明确:

导致北京某科技公司索赔时,法院无法核实用途是否真实。比如主张"采购投入12万",但无法证明这些设备专用于该项目。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时重点约定:
① 履行细节(如"需采购XX型号地磁感应器200套");
② 违约计算方式(如"按实际投入金额的80%赔偿");
③ 损失扩大责任(如"违约方通知后5日内未整改,守约方可自行止损")。
❌ 别嫌麻烦写"太细",模糊条款就是埋雷!

特别提醒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最终只拿回20万元,不足索赔额的1/8,核心原因就是证据意识薄弱+权利主张不及时。尤其和政府类企业合作时,更要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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