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欠款单上个人签字确认将承担连带责任-淮南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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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406民初7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安徽某包有限公司向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提供纸板,共计112213元。后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支付货款1720元、2020年10月30日支付货款5400元、2020年11月13日支付货款5539元、2020年11月19日支付货款3400元、2021年1月14日支付货款5000元、2021年3月26日支付货款5000元、2021年12月2日支付货款10000元、2022年1月7日支付货款1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46059元。2022年2月23日,经结算,李某廷向安徽某包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款单一份,主要载明:今欠安徽某包有限公司买卖纸板货款,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壹百伍拾肆元,¥66154元。欠款月份明细:2021年4月至6月份,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本人承诺于2022年3月28日一次性付清,若逾期,自愿自欠款月份起按日0.5‰计息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和费用。以上欠款属实,特立此据。到时间不付款,可以拿机器抵押。欠款人(法人代表签章):李某廷。出具欠款单后,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又分两次共向安徽某包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现因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李某廷未按欠款单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所欠货款54154元,故安徽某包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 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包有限公司货款54154元、逾期利息4808元(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律师费2400元,合计61362元,并按年利率14.8%继续计算后续利息;
- 李某廷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驳回安徽某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法定代表人"欠款人"签字=个人连带责任
本案最关键的教训是:李某廷作为太和县某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款单》上不仅代表公司,更以"欠款人"身份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这属于"债的加入",即他自愿将公司债务变成个人债务,因此需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很多老板以为"我是公司法人,签字就是代表公司",但本案证明——只要在欠条、对账单等文件上以"本人"身份承诺还款,就可能背上个人债务!
企业应对指南:
- 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务必写清身份:"(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XXX",避免单独写"本人"或"欠款人";
- 重要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切勿仅用个人签名;
- 定期培训财务、销售等岗位员工,明确签字规范。
风险二:模糊约定"所有费用"竟让企业多赔2400元律师费
安徽某包公司能拿回2400元律师费,全靠《欠款单》中一句"若逾期,自愿...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和费用"。法院认为这明确包含律师费,而太和县某包公司因未到庭抗辩,白白多付一笔成本。但反过来看,如果约定不够清晰(比如只写"承担损失"),律师费很可能不被支持。
企业应对指南:
- 在合同/欠条中写清违约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 避免使用"一切费用""所有损失"等模糊表述;
- 主动在交易中使用标准化模板(文末有福利)。
风险三:利息约定过高反而少拿钱
安徽某包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4.8%。这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设了上限,超过部分无效。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为"吓退"欠款方而虚高约定利率,结果反而减少应得利息。
企业应对指南:
- 利率约定直接写"LPR的4倍"(目前约14.8%),避免具体数字;
- 每季度更新合同模板,跟随LPR浮动调整;
- 欠款超30天立即发《催款函》,避免损失扩大。
企业自查清单(5分钟完成)
- 检查近半年《对账单》《欠款确认书》——是否有员工以"本人"名义签字?
- 翻出正在使用的《销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列明"律师费"?
- 核对历史欠款案件——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LPR 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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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警示企业,每一张签字的纸都可能是"定时炸弹"。规范交易动作只需多花30秒,但能避免数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