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不支持-太和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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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老板,你是不是常担心客户拖欠款项?但别急着在合同里写“天价违约金”——法院可能直接判它无效!最近安徽太和县的一个物业纠纷案就敲响了警钟:一家物业公司索要4000多元违约金,结果一分钱没拿到。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手把手教你避开合同陷阱,让收款更省心。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111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上海某物业公司太和分公司和业主王某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王某住的太和县玉兰苑小区房屋(面积136.66平方米),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73元收取。因为是拆迁安置房,政府前5年有补贴:头3年业主只交50%,第4年交60%,第5年交70%,第6年起全额自付。另外,二次供水费每年每户交12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业主逾期交费,要按每天千分之三交违约金。
物业公司说,王某从2021年2月到2023年3月欠了物业费1771元、二次供水费258元,还该交4080元违约金。但王某不认账,他说:“我都不知道是不是这家物业在服务!你们进小区没走招标程序吧?收钱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公共收益也不公示,毛坯房为啥要交二次供水费?”
法院查清后判:王某确实欠费,必须付物业费1734元+二次供水费258元,合计1992元。但违约金一分钱不支持!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日千分之三相当于年化109.5%),而且物业自己服务也有问题(比如没开票、信息不透明),业主不是故意赖账。
三、企业必须盯紧的3个风险点
这个案子表面是物业和业主的“拉锯战”,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致命漏洞。尤其提醒老板们注意:
1. 违约金别写“狮子大开口”,否则等于白纸一张
物业公司按日千分之三算违约金,4000多元比本金还高,结果法院直接砍掉。为啥?《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损失”,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常犯的错:为吓退欠款方,合同里写“每日1%”“双倍赔偿”。但法院只看实际损失——比如物业费拖欠,损失顶多是银行利息。建议: 违约金别超年化6%-8%(参考LPR利率),并注明“按实际损失计算”,这样起诉时才站得住脚。
2. 服务有瑕疵?小心收款权打水漂
王某拒付的理由很“接地气”:没发票、信息不公示、消防不明不白。法院没采纳这些“不相关”抗辩,却因物业“服务有瑕疵”驳回了违约金。这意味着:企业一边服务不到位,一边催收欠款,法院会偏向客户。比如:
- 开票是法定义务,只打收据可能被认定偷税漏税;
- 公共收益不公示,业主会觉得“钱去哪了”;
- 毛坯房收二次供水费?合同若没写清适用条件,容易引发纠纷。
建议: 每项服务留证据:开票记录、公告照片、服务日志。合同里写明“服务标准+验收方式”,避免“我以为服务了,客户说没到位”的扯皮。
3. 客户质疑程序合法性?提前堵住漏洞
王某问:“你们进小区走招标了吗?”虽然法院说这和欠费无关,但现实中这类质疑可能演变成集体维权(比如业主委员会集体拒缴)。尤其政府项目、安置房等敏感领域,程序瑕疵会放大风险。建议:
- 招标文件、政府批文等关键材料归档保存;
- 合同首页加粗提示:“本服务已通过XX程序审批,详情可查阅公示栏”;
- 定期向客户发送《服务报告》,列明收支明细——既减少质疑,又为诉讼攒证据。
小提醒: 企业签合同时总想着“防客户”,其实更要“防自己”。条款写太狠可能无效,服务不留痕等于自断后路。就像这个案子,物业赢了本金却丢了违约金,算下来血亏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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