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换货将导致败诉风险-宁国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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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27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3日,广东某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宁国市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3D隔离面罩采购合同》,约定乙方采购3D隔离面罩700万片(L型300万片、M型400万片),单价每片1.35元,总价94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400万元,第二次支付货款400万元,2020年4月28日提货前付清尾款;交货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4月28日交付全部700万片,交货方式为乙方仓库自提。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前支付预付款400万元,后续支付300万元、245万元,总计945万元。被告康某公司依约发货。原告收货后发现部分面罩存在黑点问题,经双方协商,原告财务人员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同意对问题货物进行换货处理。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有1024000片面罩未补发。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广东某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222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自认吃亏还败诉”?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买家买到有瑕疵的货物,却告不赢卖家。核心问题在于:企业遇到质量问题时,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处理,反而主动“认下”换货方案,导致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三点关键:
- 口头/微信同意换货 = 新约定
原告财务人员在微信中同意换货,等于和被告重新达成协议。此后原告再以“未交足货物”为由要求退款,相当于自己违约(因换货已是新方案)。 - “谁提货”条款决定主动权
合同约定“乙方仓库自提”,意味着通知发货、安排提货的责任在原告。被告早在5月18日前就备好换货产品,但原告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通知过提货,或被告拒绝发货。 - 质量问题≠自动解除合同
货物有瑕疵时,企业不能直接“跳过”合同约定的处理流程(如换货、补货),而应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否则一旦默认接受方案(如同意换货),再想退钱就难了。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签合同时写清“问题处理四步法”
别只写“质量问题可退货”,要具体到:① 质量检验标准;② 异议提出时限(如收货后24小时内);③ 换货/退款的操作步骤(谁承担运费、几日内完成);④ 违约责任(超期不处理按每日0.05%计罚)。
✅ 发现问题后“先留证,再沟通”
收到问题货物时:
→ 立即拍视频/照片(带时间水印);
→ 书面发函(邮件+快递)给卖家:“我方于X月X日收到货物,发现XX问题,依据合同第X条提出换货,请3日内确认方案”;
→ 微信沟通时加一句:“以上内容以书面函件为准”,避免口头承诺被当作最终约定。
✅ 警惕“方便操作”埋雷
本案原告财务人员随口一句“同意换货”,让企业损失138万元。今后遇到类似情况:
→ 不要让基层员工直接拍板解决方案;
→ 所有口头协商后,必须补一份《补充协议》签字盖章;
→ 若对方拖延处理,立即发函声明“保留解除合同权利”。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锁抽屉”,履行过程中的每个动作都是法律证据。企业以为“小事好商量”,却可能让法律站在对方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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