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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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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18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系从事水电材料、防水涂料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工程等设计、施工的企业。被告熊某1、刘某、穆某、吴某、熊某2系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

原告向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材料,2020年7月10日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2019年度水电材料款152000元,计划付款按月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出具欠条后,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0000元。

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经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初始登记注册资本1000000元(认缴出资:熊某1为200000元,刘某为300000元,穆某为200000元,吴某为200000元,熊某2为1000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资情况为:被告刘某认缴出资1500000元,被告熊某1认缴出资1000000元,被告穆某认缴出资1000000元,被告吴某认缴出资1000000元,被告熊某2认缴出资500000元,但被告熊某1、刘某、穆某、吴某、熊某2至今未实际出资。

法院判决: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42000元,并从2020年7月11日起按LPR利率(3.85%)的1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若南陵县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全额清偿债务,其股东熊某1、刘某、穆某、吴某、熊某2需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重大隐患:股东认缴出资≠实际不用出资。很多创业者认为,注册资本只是"写在纸上"的数字,可以先认缴后慢慢实缴,甚至永远不缴。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当公司欠债还不上时,"纸面股东"可能要真金白银地为公司"兜底"!

三个关键风险点,企业必须警惕:

1. "我不管公司账,所以不用负责"——这种想法很危险!
本案中,除法定代表人熊某1外,其他股东刘某、穆某等都辩称"不清楚欠款情况",想以此推卸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欠条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股东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否认交易。作为股东,即使不参与日常经营,也应对公司债务负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查看公司财务状况,不要等到债权人找上门才"大吃一惊"。

2. "公司审计报告说没钱,所以不用还"——审计报告不是挡箭牌!
股东们主张"应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但法院认为:公司内部审计是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很多企业陷入困境时,会通过"财务不规范"制造"公司没钱"的假象,试图逃避责任。但只要股东未实缴出资,法院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等到"执行不能"。企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避免通过虚假审计逃避债务,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3. "注册资本写得越大越好"——小心画虎不成反类犬!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耐某公司从初始100万注册资本暴增至500万,股东们却一分钱没出。结果当公司欠债14万多元时,五位股东可能要承担高达50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认缴不等于不缴,高注册资本=高法律风险。很多创业者为"显得有实力",盲目提高注册资本,却忽略了实缴义务。建议:根据实际经营能力设定合理注册资本,避免"虚胖"引发的法律风险。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但股东的出资责任是"无限可能"的!注册资本不是"面子工程",而是真金白银的法律责任。在创业初期合理规划股权结构,在经营中规范财务管理,才能避免"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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