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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欠条需承担连带责任-楚雄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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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云2301民初222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4月,被告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与被告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楚雄四季银座·花园城项目幕墙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云南省楚雄市永安路1号,分包范围包括4#楼裙楼北面、西面;5#楼裙楼北面、东面、南面;5#楼塔楼南面、东面;树形钢结构采光顶等幕墙工程所有安装内容;分包劳务作业内容为玻璃幕墙、铝板幕墙、装饰格栅、铝合金百叶;合同暂定金额为2011981元;合同工期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劳务分包人指派赵某为劳务分包人全权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劳务分包人所有工作人员进、退场必须得到工程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何某受被告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雇请,到楚雄四季银座花园城项目从事幕墙安装、玻璃顶、玻璃门的安装工作,并向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出具“劳务人员进场承诺书”。2021年2月4日,被告赵某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内容为:本人赵某欠付楚雄市城幕墙工程项目工人何某工资66800元,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工人剩余工资由“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付,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逾期不支付,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已到账此条自动失效。债务人(欠款人)赵某,债权人何某分别签字按手印。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赵某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资。
另查明,被告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837154.17元,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进行结算。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和赵某共同支付何某工资668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何某要求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规范债务确认行为,避免法定代表人“好心帮忙”反背债务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公司老板或负责人随意以个人名义打欠条,可能让自己和公司一起“背锅”还钱
法院为什么判赵某个人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关键在那张欠条!赵某写的是“本人赵某欠付……”,并以“债务人(欠款人)”身份签字,全程没提“代表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或“作为法定代表人”。这等于向法院“自认”是个人欠债,而不是公司行为。法院认为,这是赵某主动“加入”公司债务,所以必须和公司共同承担。反观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它只和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有合同关系,且已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还没结算清楚,法律上它不用为下游工人工资兜底。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1. 打欠条不是“签名字”那么简单
    老板、项目经理在工地写欠条、承诺书时,必须写清“代表XX公司”或“作为法定代表人”,比如改成“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欠付……”。如果像本案赵某那样写“本人赵某”,工人一告,法院就可能认定是个人债务。企业要培训管理人员:任何书面承诺都需加盖公司公章,避免用个人名义签字。

  2. 分包合作要“勤结算、留证据”
    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之所以没被牵连,是因为它能证明已付部分工程款(有转账记录),且和广德市德某有限公司的合同还没最终结算。企业如果把工程分包出去,务必每月核对进度、及时结算,并保留付款凭证。像本案双方“未结算”就停工,工人讨薪时容易被误认为“恶意拖欠”,增加法律风险。

  3. 别让“代付”承诺埋雷
    欠条里写“由深圳市某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付”,但法院没支持——因为这只是赵某单方面说的,某筑装饰公司没盖章确认。企业如果答应“代付工资”,必须和分包方、工人签三方协议,明确金额、时间,否则可能被当成“自愿担责”。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企业对外承诺,要么“盖公章+写明职务”,要么“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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